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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律颁布之前发生的事情 ,如果当时的法律不算犯罪,就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如果现行法律规定不犯罪或较轻就按照现行法律 。
法律分析
刑法的“从旧兼从轻 ”原则,用最简单的话理解就是:“有利于被告人”的准则。刑法的该规定主要是针对旧刑法和现行刑法之间的矛盾问题 ,且主要是针对新刑法溯及力的问题。即新刑法对公布之前的行为是否认为是犯罪问题,以及如何适用等问题 。“从旧兼从轻”原则具体举例说明:首先,当遇到一个人的犯罪是在新刑法颁布以前 ,此时要考虑的是先适用旧刑法,即行为时的法律规定(从旧)。其次考虑,如果是适用新的刑法更有利于被告人的话 ,如不认为是犯罪,或者是新刑法处罚较轻的话,则应该对被告人使用新刑法。其次 ,如果是适用旧法更有利于被告人的话,如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是旧法规定的刑罚更轻时则对被告人适用旧法。最后,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 ,来决定是适用旧法还是新法,既所谓的“从旧兼从轻 ”原则 。“从旧兼从轻”原则是我国处理各种法律问题的一项基本原则,除了刑法适用外,其他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也都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现时期主要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 ,在特殊情况下采用溯及既往的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 ,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 ,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诉讼过程中 ,新法律法规颁布的适用问题!
一、刑法溯及力的原则
1 、从旧原则原则。新法对过去的行为一律没有溯及力,完全适用旧法 。这一原则充分考虑了犯罪当时的法律状况,反对适用事后法 ,对行为人比较公平。但如果某一行为按旧法构成犯罪而新法不认为是犯罪,再依旧法进行处罚就不能实现刑法目的,因而也存在弊端。
2、从新原则 。新法对于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一律适用 ,即新法具有溯及力。这一原则强调新法,适应当前的社会情况,有利于预防犯罪。但是 ,对行为时法未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依新法按照犯罪进行处罚,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因而有失妥当 。
3、从新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时,则按照旧法处理。这一原则弥补了绝对从新原则的不足 ,既充分发挥了新法适应当前形势的优点,又认真考虑了旧法当时的具体规定,但为了避免事后刑法之嫌 ,采用的国家不多。
4 、从旧兼从轻原则 。原则上适用旧法,新法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时,则按照新法处理。这一原则弥补了绝对从旧原则的缺陷 ,既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又适应当前需要,因而为绝大多数国家所采纳。
二、我国现行刑法对溯及力的规定是怎样的?
1、行为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 ,而现行《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从旧) 。
2、行为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现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 ,适用现行《刑法》(从轻)。
3 、当时的法律和现行《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照现行《刑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原则上按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即现行《刑法》不具有溯及力(从旧)。但是,如果当时的法律处刑比现行《刑法》重,则应适用现行《刑法》(从轻) 。
4、如果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了生效判决 ,继续有效。即使按修订后的《刑法》的规定,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或处刑较当时的法律要轻,也不例外。
《刑法》第四十二亿九千四百九十六万七千二百九十四条 刑法溯及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 ,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 ,继续有效。
三、刑法溯及力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根据有关立法规定,刑法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具体刑法条文应当如何适用所作出的规范性解释。中国刑事司法活动的客观现实是,刑法司法解释在司法活动中起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大量案件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及罪重与罪轻的界定,主要的依据是刑法司法解释,即刑法司法解释起到了刑法规范的作用 。因此 ,在刑法溯及力问题中探讨刑法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便显得尤为重要。刑法理论界有观点认为,刑法司法解释的溯及力涉及三个方面:
1、刑法司法解释对所解释的刑法规定颁布实施以前的案件是否有溯及力;
2 、刑法司法解释对所解释的刑法规定实施以后自身发布实施以前所发生的案件是否有溯及力;
3、刑法司法解释对其解释的刑法规定实施以后而其自身施行以前,已有司法解释正在生效实施,新的司法解释是否有溯及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 ,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 ,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在新法律修改之前犯罪的会按新法规判刑吗?
诉讼过程中 ,新法律法规颁布的适用,按照行为实施的时间和处罚时间来定,如果处罚时间在新法实行之后 ,则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来适用 。
法律分析
法律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 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 ,就没有溯及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就是这个意思。法条主要是用于法律适用,但是往往法条不可能面面俱到,考虑到所有在法律适用中可能出现的实际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要结合具体案情 。所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出了许多用于指导案件承办、审理的司法解释,所以有些法条后面就会有法律 、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样也是为了更好的适用法律,实现法律权威。法律是处于不断修改的过程中的 ,法律修改之后就涉及到新法的溯及力问题,溯及力决定了新法颁布前的一个特定阶段适用新法还是旧法的问题,刑法也不例外的涉及到新法颁布后的溯及力方面的问题 。根据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和相关法学理论 ,笔者认为,刑法司法解释的溯及力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刑法司法解释对所解释的刑法规定颁布实施以前的案件是否有溯及力;刑法司法解释对所解释的刑法规定实施以后而自身发布实施以前所发生的案件是否有溯及力;刑法司法解释对其解释的刑法规定实施以后而其自身施行以前,已有司法解释正在生效实施 ,新的司法解释是否有溯及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 ,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 ,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判决、裁定结果错误的 ,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二)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三)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的;(四)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五)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六)明显违背立法原意的。
在新法律修改之前犯罪要看新旧法律的量刑情况,从轻且从旧。
法律分析
在新刑法之前犯罪的适用规则是不溯及既往,从罪刑法定原则中必然引申出刑法不溯及既往的派生原则 。因此 ,我国刑法原则上否认刑法具有溯及力。但从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出发,对于那些旧法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重,而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行为 ,例外地承认刑法的溯及力。申言之,我国刑法关于刑法的溯及力,采用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 ,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第12条第2款规定:“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 ,继续有效。 ”根据这一规定,对于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97年10月1日新刑法施行前这段时间内发生的行为,应按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 ,而修订后的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即修订后的刑法没有溯及力。对于这种情况 ,不能以修订后的刑法规定为犯罪为由而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但修订后的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只要这种行为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 ,就应当适用修订后的刑法,即修订后的刑法具有溯及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 ,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 ,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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