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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 ,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财物,应当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依法处理。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要求 ,进一步规范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工作,提高司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保护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第三条 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 ,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财物,应当予以查封 、扣押、冻结,并依法处理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 、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 ,必须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凡查封 、扣押、冻结的财物,都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予以解除、退还 ,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严禁以虚假立案或者其他非法方式采取查封、扣押 、冻结措施。对涉案单位违规的账外资金但与案件无关的,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可以通知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其上级单位处理。查封 、扣押、冻结涉案财物 ,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减少对涉案单位正常办公 、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影响 。
最新法律规定诈骗罪的财物怎么处置
诈骗罪中财物的处理方式:如果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给被害人;如果权属不明确的 ,可发还给被害人;如果能够确定不属于已查明的被害人所有,但又无法发还被害人的,应当依法上缴国库。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案发后查封 、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 ,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 、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
涉案案件 ,哪些属于涉案财物,应当依法追缴
所谓涉案财物,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 ,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可见,涉案财物既包括违法所得,也包括被害人的合法财产 ,还包括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对涉案财物进行处理需注意的问题有:
1、明确查封、扣押的财物必须与案件有关,不得以日后处理案件需要为由 ,随意查扣财物;
2、涉案财物及其孳息妥善保管 、制作清单、随案移送;
3、定期对涉案财物处理跟踪监督等。
一 、拒不退交非法集资利息会判刑吗
拒不退交非法集资利息,司法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收缴,如果没有妨碍司法机关工作执行收缴的话 ,倒是不至于会判刑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第五项规定了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 、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 、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 。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 ,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他人明知是上述资金及财物而收取的;
(二)他人无偿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三)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四)他人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追缴的情形。
查封、扣押 、冻结的易贬值及保管、养护成本较高的涉案财物 ,可以在诉讼终结前依照有关规定变卖、拍卖 。所得价款由查封、扣押 、冻结机关予以保管,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置。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 ,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
二 、刑事扣押物品退还程序
刑事侦察扣押物品退还规定是什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规定如果被扣押物品与案件无关的,依法要予以退还,被扣押物品人可持扣押清单向公安机关查询。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 ,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 、文件,不得查封、扣押。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查封、扣押的财物 、文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查封、扣押。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和文件 ,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 、扣押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三份 。
写明财物或者文件的名称、编号 、数量、特征及其来源等,由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 ,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交给公安机关保管人员,一份附卷备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对查封 、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 、电子邮件、电报 ,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 、网络服务单位主不明确的 ,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
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六个月以内,无人认领的,按照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 。
三、刑事案件冻结财产
刑事案件冻结财产规定如下:1、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 、文件 ,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 、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 ,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2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 、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 ,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人民法院对查封 、扣押、冻结的被告人财物及其孳息 ,应当妥善保管,并作清单,附卷备查;对人民检察院随案移送的被告人财物及其孳息 ,应当根据清单核查后妥善保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怎么处置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数额较大的可能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怎么处置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数额较大的可能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罚金 。
职务侵占在立案前退还涉案财物还是犯罪吗?
涉嫌职务侵占罪的嫌疑人主动归还财物,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
职务侵占罪立案前即使已退还涉案的财物,但是已经实际完成了侵占行为,即构成犯罪。职务侵占罪立案归还财物依然会被判刑,减轻犯罪损害后果并不影响罪的性质 ,但主动归还财物可以在量刑上从轻处罚,即影响量刑尺度 。
虚假诉讼涉案金额10万判几年
虚假诉讼涉案金额达到十万的,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可以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
(一)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项情形,造成他人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情形之一 ,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或者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的;
(三)致使义务人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财产给付义务或者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财产权益,数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致使他人债权无法实现,数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占有他人财产 ,数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六)致使他人因为不执行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判决、裁定,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或者受到刑事追究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刑事诉讼怎么收费
诉讼费是指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向法院缴纳的提起诉讼的费用,其中包括案件受理费,以及其他诉讼费用。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刑事诉讼是不需要当事人交纳费用的,除非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交纳的诉讼费标准是需要按照民事诉讼费用的标准执行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 、救灾、救济物资的。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是怎么规定的?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如下: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 ,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 。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第九十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 ,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 ,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 ,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
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
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公安厅、局:
1989年,公安部下发的《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89〕公(治)字30号)中严令各地公安机关不得插手经济纠纷案件,更不得从中牟利。大多数地方令行禁止 ,纠正得力,维护了公安机关依法办事为警清廉的形象。但是近来发现一些地方
公安机关在办案中又重犯此类错误。主要表现在:(一)超越公安机关权限,插手合同、债务等经济纠纷案件;(二)乱用收审手段拘禁企业法人代表和有关经办人作“人质” ,强行索还款物;(三)到外地抓人追赃不办法律手续,也不通过当地公安机关,搞“绑架式”行动 ,非法搜查住
宅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四)对当事人拷打虐待、逼迫“退赃 ”和承认“诈骗”;(五)有的公安机关袒护本地犯罪分子,对外地来人正常办案不予配合,以种种借口设置障碍,横加阻扰 ,不让依法拘留逮捕本地的犯罪分子,不让追赃;(六)对明显的诈骗、投机倒把案件,不认真侦察
调查 ,只追赃罚款,甚至与犯罪分子谈判“私了”,“退款放人 ”;(七)向受害单位和当事人索取“办案费” ,要款要物等 。
必须充分认识上述这些问题,既是严重的不正之风,更是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它严重损害公安机关的形象和声誉 ,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引起当事人的不满和愤怨对立情绪,有的甚至引发一些不安定因素。近来 ,已有些当事人的单位或亲属接连向公安部和一些省 、市公安机关打电话
,发电报或送控告材料,强烈要求解决扣押“人质”问题和惩治违法违纪的干警,有的甚至申请到北京上访和跨省游行 。这些问题已引起有关方面和社会舆论的关注。务请各地公安机关的领导认真重视 ,采取坚决措施,彻底纠正。
为此,再次重申:
一、各地公安机关承办经济犯罪案件 ,必须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 。要正确区分诈骗 、投机倒把、走私等经济犯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准确定性。凡属债务、合同等经济纠纷,公安机关绝对不得介入。
二 、严禁滥用收容审查手段 。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 ,对于不符合国务院和公安部规定的收审条件的人,不得使用收审手段。对来华的外国人中犯诈骗罪或有重大经济犯罪嫌疑者,应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不得采用收容审查手段。
三、坚决杜绝强行抓捕收审经济纠纷当事人作“人质 ”,逼债索要款物,彻底纠正“以收代侦”、“退款放人”的非法做法 。
四 、各地公安机关不得以任何借口向报案单位和当事人索要办案经费 ,不准截留缴获的赃款用作办案经费和其他经费,不允许搞“办案提成。 ”
五、公安机关派人到外地执行办案任务,要依照规定持完备的法律手续,并同当地公安机关取得联系 ,在其协助下开展工作,严禁超越管辖区,避开外地公安机关自行抓捕案犯。对外地公安机关来本地办案的 ,要积极支持,热情配合协助;对依法执行调查取证、拘留逮捕案犯和追缴赃
款赃物任务的,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延阻挠。
以上通知 ,各地公安机关务必严格遵照执行 。对于已经发生的干警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要坚决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要坚决绳之以法;今后违反本通知的,更要从严处理。
请各地将本通知立即报告当地党委和政府,同时转发至县级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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