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有关“我国法律位阶的法条依据有哪些?”话题很是火热 ,小编也是针对我国法律位阶的法条依据有哪些?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
去买一本 {{经济法律规章司法解释全书}}
司法解释就是依法有权作出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叫做司法解释。广义上是指 ,每一个法官审理每一起案件,都要对法律作出理解,然后才能够具体适用。因此,必须对法律作出解释 ,才能作出裁判 。每一个案件都要这样做。由最高法院对具体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出的解释就是司法解释。 中国的司法解释有时特指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对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所作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
编辑本段特征
行政诉讼证据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只能由有权机关作出 。司法解释 ,具有普遍的司法效力,有关司法机关在办案中应当遵照执行。应该严格依法进行。没有法律具体明确规定的,也要严格依照法律的精神和法律的原则作出解释 ,供审判工作中具体适用 。这就是我们对司法解释的一般理解。 1、司法解释的权力来源不明。司法解释的权力来源实质上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司法机关有否司法解释权 。二是由谁赋予其司法解释权。根据1981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全国人大赋予司法机关司法解释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就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这是司法机关进行司法解释的法律依据 。而概念未表明司法解释的权力来源。 2 、司法解释的对象不明。司法解释的对象并不是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是标准的、明确的行为规范 ,是衡量人们行为合法与违法的尺度,它由严密的假定、制裁 、处理三部分构成,其本身是明确的 ,毋需进一步说明。尽管多数法律规范仅表达了其中的两个因素,但只要法律适用者能从法典中找出法律规范,其本身必然是明确的。如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司法解释小全书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项禁止性法律规范对禁止内容、触犯后果、负何种法律责任的认定 ,是明确无误 、无需说明的 。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强奸罪的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办理强奸案件如何分清罪与非罪 ,此罪与非罪的界限,办案中如何应用此条文中的第二、三款规定,以及怎样认定奸*幼女罪 ,都需要司法解释进一步具体说明。因此,司法解释对象实际上是法律条文,而不是概念表述中的“法律规范”。 3 、司法解释的含义不明 。司法“解释”已不再是“解释 ”一词的原意 ,不能把司法解释简单地归结为对法律条文的说明的“文义解释”,还包括解释者根据立法目的及自己对正义价值的认识,对法条内容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和补充。这部分司法解释满足了法院实现裁判的基本需要 ,是立法者与法律适用者的有效粘合剂,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是司法解释最具活力的内容,是司法解释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概念对这部分解释予以迥避 ,实质是回避了法律适用的客观要求 。 4、司法解释的效力不明。司法解释属有效解释,具有普遍司法效力,它对案件及其案件当事人具有客观实在的拘束力 ,对于案件以外的人及其行为和事件有着巨大的影响力。司法解释的普遍司法效力就是司法强制力,而这种强制力与法律效力并无多大区别 。因为法律效力即国家强制力,而国家强制力的最终归宿仍是司法强制力。不承认司法解释的普遍司法效力是对现实状况的否认。而概念未提及司法解释的效力 。 综观以上四点简要分析后 ,结合现有司法解释体制,可尝试给司法解释的内涵界定为:司法解释是立法机关授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审判过程中和检察过程中适用法律问题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阐释和说明。
编辑本段重要性
法律即使再完备,也难以避免“法律漏洞”现象。在法律存在着漏洞的情况下 ,司法解释具有填补漏洞的作用。实际上,由于法律规则乃是对复杂的社会现象进行归纳 、总结而作出的一般的、抽象的规定, 现行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因此人们对规则的含义常常有可能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理解 。而每一个法官在将抽象的规则运用于具体案件的时候 ,都要对法律规则的内涵及适用的范围根据自身的理解作出判断,而此种判断实际上就是一种对法律的解释。更何况成文法本身不是完美无缺的,而总是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漏洞,因此 ,法律解释对任何法律的适用都是必不可少的。尤其是在司法过程中,更需要对法律规范作出明确的解释,从而正确地适用法律和公正地裁判案件 。 在我国 ,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已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立法体系。然而,在这一发展过程中 ,由于立法不健全及一些基本法律的缺乏,特别是由于立法者一直采用“宜粗不宜细”的原则制订法律,从而使许多法律条文过于原则、抽象甚至含糊 ,立法滞后和操作性不强的特点突出,由此给法院适用法律造成了很大的困难。而立法机关因立法任务繁重,很难加强立法解释 ,面对此种状况,最高人民法院加强了司法的解释工作,并形成了内容极为丰富 、涉及面十分广泛的司法解释系统 。大量司法解释不仅填补了严重存在的法律漏洞,而且为法官裁判案件提供了更为具体、明确的规则依据。司法解释在我国整个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过程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正是有了最高法院的各种司法解释 ,才使得各级法院依法审判成为可能 。
编辑本段发展
在我国社会主义立法体系已初步建立,无法可依的状况也初步结束,重要的立法已逐渐完备的情况下 ,是否还需要继续发挥司法解释的作用?特别是由于司法解释本身也存在着一些内容庞杂,过于抽象以及与立法的界线不明确等问题,是否有必要进一步发展司法解释呢?不仅是在目前 ,而且在今后立法十分健全的情况下,司法解释仍然具有立法及立法解释不可替代的作用,其原因在于:
保障手段
司法解释是保障法院严格执法的手段。法律必须通过解释才得以适用 ,这是成文法所固有的抽象性和一般适用性的特点所决定的。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发展的,即使在一个静态的社会中,也不可能创造出能预料到一切可能的争议并预先加以解决的永恒不变的法律 。客观事物纷繁复杂 ,再完备的法律也不可能将社会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囊括无遗,相对稳定的法律面对千变万化的客观事物,往往显得捉衣襟见肘。法官手捧立法者通过严格程序制定的“莫如一而固 ”的法律,必然注意到立法时对新生事物的滞后性及社会一般观念 、论理标准的变迁 ,在适用法律时,面对丰富多样的现实生活,有时显得一筹莫展。尤其是现阶段 ,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处于快速变动之中,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原有法律不可能概括许多新的法律关系。全国人大常委会“补充立法”也不可能完全及时地解决这些大量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因此 ,掌握第一手情况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司法解释及时补充、修改和完善法律,从而正确地适用法律。
合理限制
司法解释是对法官自由裁量的合理限制,也是保障公正裁判的重要内容。立法的疏漏以及规则过于原则和抽象 ,不仅给法官适用法律造成了困难,而且为法官留下了极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法律控制法官的因素减低意味着各种随机因素对法官的影响加重,判决的公正性难以保障。其是在我国现阶段法官素质普遍不高 ,执法水平较差的情况下,法官对规则的适用享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无疑更会出现裁判不公的危险。面对此种状况,较为可行的办法是加强司法解释 ,使法律规则具体 、明确,法律漏洞得以弥补,并通过司法解释对各级法院的裁判活动的拘束 ,从而严格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保障公正裁判,实现法的安全价值 。
完善途径
加强司法解释是法律不断完善的途经。司法解释对法律完善的作用表现在 ,一方面社会的发展对法律规则的完善所提出的要求,在很大程度上需要透过诉讼活动反映出来,而法律规则只有透过司法活动适用于具体案件才能使其所应具有的价值得以验证 ,一旦规则与实际需要脱节,立法不可能及时修改,则需要灵活的司法解释弥补法律的缺陷。另一方面 ,司法解释的运用为法律规则的制订提供了可靠的实证经验 。从行之有效的司法解释中所形成的法律规则,必然是在实际运用中行之有效的。多年来,我国司法解释的运用和发展为立法工作提供了极为丰富的经验,我国许多重要的法律如刑法、民法通则、继承法 、婚姻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都大量吸收了司法解释的成果。司法解释也为法律规则在实际运用中的合理性提供了足够的信息 。大量的司法解释也是我国立法取之不尽的宝贵资源。
编辑本段存在问题
不能根本解决问题
首先 ,司法解释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法律适用中的困惑。如同法律本身不是万能的,不能解决所有社会问题一样,司法解释永远也无法解决法律与社会生活之间的固有矛盾。在法律被遵守 、被执行和被适用过程中 ,通过对法律文本的解释,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立法的不足与欠缺,使法律趋于完善 。但是 ,与立法一样,司法解释作为人的认知基础上的法律再造,同样不能跳出立法本身所面临的窘境 ,在解决现有法律的漏洞和矛盾的同时,必然会形成新的漏洞、新的矛盾。
不是最佳手段
其次,司法解释并不是实现正义的最佳手段。法律本身可能有漏洞 ,通过司法解释或许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立法上的漏洞,但是,司法解释在本质上是一种“事后法”,是在纠纷发生以后创制出来的新的法律规则 。将纠纷发生以后创制的法律规则适用于已经发生的案件 ,违背了法不溯及既往的现代法治原则。
司法不是立法
第三,法院的基本职能是司法而不是立法。现代权力分工的目的在于合理配置国家权力,在充分发挥不同的国家权力在调控社会生活的基础上 ,并使不同的国家权力之间形成某种张力,以使它们能够相互制约、相互平衡,防止权力本身可能对社会成员合法权益的侵犯和损害 。正是在这一理念下 ,才有了立法权 、行政权与司法权之分,并分别交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在任何时候,司法权以及作为司法权的行使者的法院 ,其最基本的职能在于通过适用法律以制裁违法,平息法律纠纷。创制法律规则是立法机关的事务而不是司法机关的事务,法院不能超越自身职能的范围越俎代庖地代替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 。即便是承认法院通过对法律文本的解释以完善、补充法律 ,这种完善和补充也只能在法律的范围内进行,否则它也就不具有合法性。而一个合法性存在疑问的司法解释即便能够在短期内弥补法律的不足,填补法律漏洞,对一个法治社会这是无法容忍的。其对法治原则的背离 ,对法治所造成的危害都是无法估量的 。 从实务上看,司法解释在个别时候非但没有解决法律本身所存在的问题,在消除既有矛盾和困惑的基础上往往是又增添了新的矛盾 ,新的困惑。我们应当理性地看待司法解释的作用,合理界定其在国家法治进程中的地位,使司法解释在法治化的轨道上良性运行。
编辑本段现状
现在司法解释权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两家行使 ,不利于法制的统一;司法解释不规范及其具有的一般性和抽象性,易造成司法解释过乱和越权解释。因此,确有必要改革司法解释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 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同时行使司法解释权存在诸多问题。
不利于法制的统一
因法律是各阶级、集团利益的妥协产物 ,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之间存在集团利益差别,难免各执一词,各行其是 ,存在互相扯皮现象,从而政出多门,令出多门,造成法律实施的混乱。
检察权介入审判权
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时对既与检察工作又与审判工作有关问题进行了独家解释 。如1986年12月9日《关于破坏电力设备罪几个问题的批复》 ,1987年8月30日《关于正确认定和处理玩忽职守罪的若干意见(试行)》,1988年3月18日《关于无照施工经营者能否构成重大事故罪主体的批复》,1989年4月3日《关于在押犯能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批复》 ,1990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联防队员能否构成刑讯逼供罪的犯罪主体的批复》等等,这些司法解释既可认为是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也可以是审判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上述类似的司法解释 ,存在检察权介入审判权问题。
缺乏稳固的解释
检察机关享有司法解释权植根于什么?首先,如是基于其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相应的检察权,那么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侦查 、拘留、预审等相应职权是否也应赋予其解释法律的专项权力 。公安部1984年11月8日专门发文指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 ,今后凡涉及司法解释问题,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文为准,公安机关应参照执行…… ” ,公安部的这一文件,已排除了自身司法解释权。其次,检察机关如是基于法律监督权,所谓法律监督权是指对法律的执行和遵守情况的监督 ,检察机关自己解释法律,自己监督法律,势必使监督流于形式。
无普遍司法效力
法院的司法解释具有普遍司法强制力 ,而检察机关的司法解释不具有普遍司法效力 。如果具有,岂不要求审判机关依侦查、公诉机关的“司法解释”去裁判案件?检察机关司法解释不具有普遍司法效力,就意味着对案件当事人和社会不具有普遍的司法效力。既如此 ,这种解释有多大存在的必要? 法院独家司法解释有先例可循。从世界各国司法制度看,大多数国家只赋予法院以司法解释权,公诉机关是无司法解释权的 。我国在1981年以前 ,检察机关也无司法解释权。1955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理解法律问题的决议》规定:“凡关于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 、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 ”可见,法院独家司法解释 ,还是有先例和依据的 。
编辑本段形式
“解释”、“规定” 、“批复 ”、“决定”为司法解释的4形式。 1、对在审判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某一法律或者对某一类案件 、某一类问题如何应用法律制定的司法解释,采用“解释”的形式。 2、根据立法精神对审判工作中需要制定的规范、意见等司法解释,采用“规定 ”的形式 。 3 、对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就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制定的司法解释,采用“批复”的形式。 4、修改或者废止司法解释 ,采用“决定”的形式。 注:2007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修正了《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确定“解释” 、“规定 ”、“批复”、“决定”为司法解释的4形式 ,新增加“决定 ”的形式 。
编辑本段适用
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有原则性分歧时,应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
编辑本段意见和会议纪要
1、根据《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司法解释仅有“解释” 、“规定”、“批复 ”、“决定”4种形式。 2 、“意见”虽然是对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 ,但对于人民法院来说,不能算是司法解释,只能认定为司法解释性文件 。对于司法解释性文件 ,没有作出是否援引的规定。司法实务中,司法解释性文件,是不能与法律条款一起在裁判文书中直接援引的。 3、“座谈会纪要 ”也只是最高法院众多文件中的一个 ,不具有司法解释所具有的普遍司法效力 。 注:司法解释性文件指与司法解释有相同之处,但其不具备司法解释应有的制发程序、发文格式和法律效力等某些形式或实质特征的规范性司法文件。但未见到有司法文件或者理论著述给出定义。(本文所称司法解释主要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编辑本段注意事项
注:在司法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包括: 1 、对法律规定不够具体明确而使理解和执行有困难的问题进行解释。 2、由于情况的变化,对某类案件的处理依据因有不同理解而需作出解释 。 3、为统一审理案件的标准而就某一类具体案件说明应如何理解和执行某些法律规定。 4 、对各司法机关之间应如何依据法律规定的精神相互配合审理案件进行解释。
问题一:法官和主审法官有什么区别? 在合议庭中,主审法官一般就是审判长或具体承办法官 ,其他合议庭组成人员一般只参与开庭和庭后评议,具体的案件材料整理、判决文书的撰写,都是由承办法官或其书记员来做的 。
问题二:与承办法官协商是什么意思? 应该说是承办法官给你调解案件吧 ,现在法院审理案件都要进行调解,调解的过程中可以经过承办法官转达对方,这是实体处理方便的问题 ,如果是什么鉴定的时间、开庭的时间确定也有可能和承办法官协商的。
问题三:法官律师行政人员责任的不同 在法律人之中,法官和律师扮演着两种不同的角色。法官是代表着国家审判机关,行使的是国家的公权力 ,进行裁判定夺案件,维护法律的尊严,捍卫国家的政权 ,保持当事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律师代表的是当事人的根本利益,他的职责是协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两者的身份地位 、权利义务是不相同的 ,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事业的进程中发挥着各自的效用,正确处理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了,它关系到司法审判的权威性 ,以及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司法公信力和案件的公平公正,所以我们应慎之又慎,正确处理两者的关系 ,使之发挥最大的司法效用。
一、两者的权利、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可知,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 、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 、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法官的职责是依据法律和事实 ,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纠纷,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法律的尊严 ,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但法官的义务是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础上,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法官的一切行为都应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否则就是违法,要受到法律的追究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可知 ,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律师的职责是在当事人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辩护权 、以及调查取证的权力 ,他的一切行为都是在授权范围内,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 ,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 、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律师的义务是协助法官查明案件事实,依法行使自己的代理权限和辩护权限,维护自己代理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由上可知 ,法官与律师在职责、义务方面是有区别的,法官是直接依据宪法、法律行使自己的审判权,处于居中裁判者的地位 ,维护的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的是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而律师是依据当事人的委托授权,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协助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 ,维护自己所代表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与正义。
二 、 二者的关系 。
法官与律师是维系司法公正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的重要角色,两者的关系不是隔绝、紧张、对立、防范 ,而是互相协作,理解和包容 、相互交流。法官和律师虽在法律活动中扮演不同角色,但同为法律人,应在各自实践中同守一条底线 ,共担一份责任,实现良性互动。为此,应在完善制度、倡导诚信、加强沟通 、互相监督等方面作出细致努力 。英国著名思想家培根说过:法官与律师的关系不可太密 ,否则就难免有不公正的嫌疑。但两者的关系不是隔阂,而是理解;不是紧张,而是交涉;不是对抗 ,而是包容;不是防范,而是交流。法官和律师虽在法律活动中扮演不同角色,但同为法律人 ,应在各自实践中同守一条底线,共担一份责任,实现良性互动 。
完善制度是构建法官和律师良性互动关系的前提。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律师的执业保障制度、司法独立制度 ,这是理顺法官和律师之间的关系的前提。首先要从司法体制上确立律师应有之地位和权利,保障律师意见的充分表达与被听取 。其次要切实依法保障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改革法院目前的财政拨款体制,取消法院行政级别 ,防止司法行政化,等等。
倡导诚信是构建法官和律师良性互动关系的基础。法官和律师不是天生的亲家,也不是天生的冤家 ,而是同为法律人的本家 。管子曰:诚信,天下之结也。意思是说,诚实和信用是联结天下所有人的纽带。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提......>>
问题四:市级法院分哪些部门(科室) 除院领导之外 ,还有政治部、办公室 、饥察室、机关党委、研究室 、立案庭、刑一庭、刑二 、民一、民二、民三、行政庭 、执行庭(局)、法医室、赔偿办 、审监庭、法警队、行装处。
问题五:法官要求写和解协议书是什么意思 那你同意和解不 同意就写 不同意就不写 和解没有法律效力 就算你写了 你再反悔去起诉还是可以的 。
问题六:律师如何处理与法官的关系 我来回答你吧。在我们这国家,律师都是对法官表达臣服的。现在律师打官司,不是看你对法律的掌握和使用 ,这不是重点,而是看你和法官还有法官所在的法院关系如何 。
如何处理这个关系,唉。。 。。。不想说了 。。。 。。。明白人都懂的
问题七: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部门职责 立案庭对本院依法受理的各类案件进行登记立案;依法进行诉前财产保全 、诉前证据保全、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 ,依法审理第一、二审管辖权异议案件,办理基层法院的管辖权争议案件,审理不予受理的第― 、二审案件;核算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用;负责司法救助和来信来访工作;对本院审理的各类案件进行流程管理;监督、指导基层法院的立案工作;办理其他有关的立案工作事项。民事审判第一庭依法审判第一、二审婚姻 、家庭、人身权利、房地产及相关的合同等纠纷案件及其相关的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监督 、指导基层法院有关的民事审判工作;指导人民法庭工作;办理其他有关的民事审判工作事项 。民事审判第二庭依法审判第一、二审合同、证券 、票据等纠纷和侵权纠纷案件及其相关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监督、指导基层法院有关的民事审判工作;办理其他有关的民事审判工作事项。民事审判第三庭依法审判第一审知识产权及其相关的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办理相关的保全工作;审判第一审涉外商事及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办理其他有关的知识产权和涉外商事审判工作事项。刑事审判第一庭依法审判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 *** 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危害国防利益罪等第一、二审刑事案件;监督和指导基层法院有关的刑事审判工作;办理其他有关的刑事审判工作事项 。刑事审判第二庭依法审判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 、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等第一、二审刑事犯罪案件;审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监督、指导基层法院有关的刑事审判工作;办理其他有关的刑事审判工作事项。刑事审判第三庭依法审理减刑 、假释案件;办理其他有关的刑事审判工作事项。行政审判庭依法审判第一、二审行政案件;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办理行政赔偿案件;监督、指导基层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办理其他有关的行政审判工作事项 。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依法办理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执行赔偿委员会决定事项;办理其他有关的国家赔偿工作事项。审判监督庭依法办理刑事 、民事、行政等各类案件的申诉、申请再审;依法审判刑事 、民事、行政等各类再审案件;负责本院案件质量检查工作;监督、指导基层法院的审判监督工作;办理其他有关的审判监督工作事项。执行局领导 、监督、管理全市法院的执行工作;依法执行本院第一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 、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裁定、调解书中关于财产的决定;执行法律规定由本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办理其他有关的执行工作事项 。司法警察支队负责本院并指导、指挥 、协调基层法院的司法警察警务工作;负责机关重大紧急事件的安全保卫工作等;负责警卫法庭、值庭、看管 、押解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 、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执行死刑;管理司法警察武器等装备;开展司法警察业务技能训练;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负责全市法院的计划财务工作和车辆 、服装等专项物资装备的管理工作;负责人民法庭和审判法庭建设工作 ,监督和指导诉讼费的管理使用工作;负责本院机关的各项经费、固定资产、司法行政及日常安全管理事务;办理本院对外接待工作;办理其他有关的司法行政装备事项。司法鉴定处负责本院并指导基层法院的司法鉴定及相关技术工作;协助审判人员审查认定有关证据;负责本院在审判、执行过程中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案件的鉴定和委托鉴定;开展全市法院司法鉴定人员业务技术交流;办理其他有关的司法鉴定工作事项 。干部人事处协助地方党委考察 、管理基层法院领导班子;办理本院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人事任免的有关事项;承办本院......>>
问题八:基层法院的机构组织和人员分配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
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庭设庭长、副庭长。
第十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 、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 ,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
第二十条 基层人亥法院审判刑事和民事的第一审案件,但是法律、法令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
基层人民法院对它所受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 ,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问题九:协助执行通知书是应该由法院的主审法官开具,还是由执行局的人开具的呢?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这样的执行方式,在基层法院中 ,如果是法院机关的庭室审理的案件,移送给执行庭或者执行局,那么协助执行通知书就是由执行庭或者执行局开出的 。
如果是由派出法庭审理的案件 ,由派出法庭自己执行,那么开出的协执就是派出法庭出的。
中院、高院也是这样,但高院一般没有派出法庭,中院有的还是有派出法庭的。
所以 ,不一定所有的协助执行通知书都是由执行庭或者执行局开出的 。
问题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综合部门 一 、组织干部处(原干部人事处)职责1.负责办理院党组会事务及决定事项的落实与督办;2.负责全市法院党建工作;3.负责本院中层领导班子和中层领导干部的管理、考核;4.负责本院后备干部遴选、管理 、培养和使用工作;5.负责本院法官及干部的绩效考核、调配工作;6.负责本院法官及干部的职级评定、晋升的审核 、呈报工作;7.负责本院法官及干部的法律职务的任免提请、呈报工作;8.负责本院组织机构、编制配置、部门职责调整工作;9.负责本院 、协助基层院法官及干部的招聘、遴选、录用工作;10.负责本院直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领导班子考核 、任免工作;11.负责本院法官及干部工作纪律、作风督导检查工作;12.负责对基层法院班子协管具体工作;13.负责协助基层院机构编制、法庭设置 、更名和撤消工作;14.负责本院法官及干部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二、法官管理处(原基层工作处)职责1.负责本院及基层院法官任前审核、续职审核及补员审批 、呈报工作;2.负责本院及基层院法官等级评定、晋升、取消的审核 、呈报工作;3.负责本院及基层院司法警察警衔授予、晋升、取消的审核、呈报工作;4.负责本院及基层院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法官证 、工作证、其他证件的制发及日常管理工作;5.负责协调全市法院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和管理工作;6.负责全市法院因公牺牲的法官的申报、抚恤金发放工作;7.负责全市法院法官协会 、女法官协会办公室的相关工作;8.负责本院事业单位及其他聘用人员的培训、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9.负责本院法官及干部的工资、福利 、津补贴、退休、辞退工作;10.负责本院及基层院法官及干部的人事信息统计和呈报工作。三 、宣教处职责1.负责指导全市法院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2.负责全市法院培训工作;3.负责全市法院宣传工作;4.负责全市法院集体和个人的评先、奖励、表彰等工作;5.负责组织协调对外新闻发布会 、对本院采访、接待及处理工作;6.负责协调本院处级干部轮训工作;7.负责院党组交办的其他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四、老干部处职责1.负责组织本院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工作;2.负责组织本院离退休干部的安置 、医疗保健、报刊订阅、健康疗养 、参观考察、组织文体活动等工作;3.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办理离退休干部增补工资、福利费用 、补贴,走访离退休干部等工作;4.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离退休干部的丧事及善后处理事宜;5.负责承担其他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五、机关党委职责1.负责本院机关党组织的思想、组织 、作风建设工作;2.负责组织安排本院民主生活会、党组中心组学习会的事务工作;3.负责机关目标考核工作;4.负责组织安排工、妇 、团组织的相关活动工作;5.负责制定本院党员发展规划及落实工作;6.负责本院机关的计划生育工作。六、办公室工作职责1.负责院长办公会议、院务会议的组织安排及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2.负责本院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安排 ,承担会议记录的整理和会议记录的编写工作;3.负责院长信件的回复和交办、督办工作;4.负责上级机关及领导的交办 、转办事项的督办工作;5.负责省院和最高院通报、季报的起草和报送工作;6.负责本院文件的收发、转办 、借阅等管理工作;7.负责本院的保密工作;8.负责院印和印模的管理和使用工作;9.负责院党组及本院文件的编号、打印、发送工作;10.负责做好上级机关和外来单位来我院的接待工作;11.负责本院的文印工作;12.负责本院行政值班工作;13.负责本院公务用车的车辆调度和管理工作;14.负责招待所的管理工作;15.院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 、司法行政装备处工作职责1.负责本院的财务工作;①负责本院年度财务支出预算......>>
关于“我国法律位阶的法条依据有哪些?”这个话题的介绍,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分享完了,如果对你有所帮助请保持对本站的关注!
本文来自作者[sqyy]投稿,不代表易佳号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91exe.cn/cshi/202507-8494.html
评论列表(4条)
我是易佳号的签约作者“sqyy”!
希望本篇文章《我国法律位阶的法条依据有哪些?》能对你有所帮助!
本站[易佳号]内容主要涵盖:国足,欧洲杯,世界杯,篮球,欧冠,亚冠,英超,足球,综合体育
本文概览:网上有关“我国法律位阶的法条依据有哪些?”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我国法律位阶的法条依据有哪些?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