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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主要是管规划、管政策 、管标准 ,指导行业发展,但不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作为行业管理部门,拟订实施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标准;监测工业行业日常运行;推动重大技术装备发展和自主创新;管理通信业;指导推进信息化建设;协调维护国家信息安全等。
国家工信部主要职责:
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行业规划 、产业政策和标准;监测工业行业日常运行;推动重大技术装备发展和自主创新;管理通信业,指导推进信息化建设;协调维护国家信息安全等 。
(一)提出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和政策 ,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通信业、信息化的发展规划,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 ,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推进
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建设。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工业 、通信业的行业规划、计划和产业政策,提出优化产业布局、结构的政策建议 ,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规章,拟订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
(三)监测分析工业 、通信业运行态势,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 ,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工业、通信业应急管理、产业安全和国防动员有关工作。
(四)负责提出工业 、通信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
(五)拟订高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 、新材料、航空航天、信息产业等的规划 、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 ,以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组织实施有关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推进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 ,推动软件业、信息服务业和新兴产业发展。
(六)承担振兴装备制造业组织协调的责任,组织拟订重大技术装备发展和自主创新规划、政策,依托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协调有关重大专项的实施 ,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指导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消化创新。
(七)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通信业的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 、清洁生产促进政策,参与拟订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规划 ,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 、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
(八)推进工业、通信业体制改革和管理创新,提高行业综合素质和核心竞争力,指导相关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九)负责中小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非国有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十)统筹推进国家信息化工作,组织制定相关政策并协调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促进电信 、广播电视和计算机网络融合 ,指导协调电子政务发展,推动跨行业、跨部门的互联互通和重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共享 。
(十一)统筹规划公用通信网 、互联网、专用通信网,依法监督管理电信与信息服务市场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电信业务资费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通信资源的分配管理及国际协调,推进电信普遍服务 ,保障重要通信。
(十二)统一配置和管理无线电频谱资源,依法监督管理无线电台(站),负责卫星轨道位置的协调和管理 ,协调处理军地间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负责无线电监测、检测 、干扰查处,协调处理电磁干扰事宜 ,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
(十三)承担通信网络安全及相关信息安全管理的责任,负责协调维护国家信息安全和国家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指导监督政府部门、重点行业的重要信息系统与基础信息网络的安全保障工作 ,协调处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的重大事件 。
(十四)开展工业、通信业和信息化的对外合作与交流,代表国家参加相关国际组织。
(十五)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包括工业数据、电信数据和无线电数据等 。工业数据是指工业各行业各领域在研发设计 、生产制造、经营管理、运行维护 、平台运营等过程中产生和收集的数据。
电信数据是指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产生和收集的数据。
无线电数据是指在开展无线电业务活动中产生和收集的无线电频率、台(站)等电波参数数据。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是指数据处理活动中自主决定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的工业企业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和无线电频率、台(站)使用单位等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各类主体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按照所属行业领域可分为工业数据处理者 、电信数据处理者、无线电数据处理者等。数据处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数据收集、存储 、使用、加工、传输、提供 、公开等活动。
第四条 在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下,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督促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和无线电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行业监管部门)开展数据安全监管,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数据处理活动和安全保护进行监督管理 。
地方行业监管部门分别负责对本地区工业 、电信、无线电数据处理者的数据处理活动和安全保护进行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地方行业监管部门统称为行业监管部门。
行业监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依法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的数据安全监管相关工作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什么时候设立的
工信部联软[2013]6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软件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从事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及相关服务,并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有关规定的企业。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根据部门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履行全国软件产业管理职责,指导软件产业发展 ,组织管理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监督和检查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
(二)对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和年审名单进行公示和备案;
(三)受理和处理对软件企业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四)受理和处理对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相关投诉和举报;
(五)指导和管理“中国双软认定网 ”,提供公共服务。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细则和管理制度 ,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将认定名单和年审名单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三)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四)受理和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对软件企业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异议申请;
(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年度总结报告及相关数据信息 。
第六条 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及地方相应机构配合开展政策实施情况评估等工作,并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将有关情况汇总后及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软件企业认定须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和条件。
第八条 企业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软件企业认定申请 ,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软件企业认定申请书》(可从“中国双软认定网”下载填写);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三)企业开发及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以及企业主营业务中拥有软件著作权或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企业拥有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与用户签订的信息技术服务合同(协议)等信息技术服务相关证明材料;
(五)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 、研究开发人员数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企业职工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六)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上一年度和当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份)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企业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 、企业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研究开发费用 、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政策口径分别按照财税〔2012〕27号文件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归集);
(七)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开发环境及技术支撑环境的相关证明材料 ,包括经营场所购买或租赁合同,软硬件设施清单等;
(八)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说明以及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等;
(九)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省级主管部门自受理软件企业认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 ,对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情况、技术研发能力情况(包括研发环境 、研发团队、以及场所购买或租赁情况等)、质量保障能力情况(包括质量保障体系 、测试实验环境与工具等)、知识产权情况(包括核心技术知识产权情况、知识产权保护情况等) 、企业管理情况(包括管理团队、经营管理制度等)等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组织产业、财务等专家围绕上述方面对申请企业进行评审 。
第十条 省级主管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做出认定,并将认定的软件企业名单(纸质文件和电子版)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在部门户网站和“中国双软认定网”上对省级主管部门报送的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名单公示7个工作日 ,没有异议的,予以备案。有异议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备案 ,发回报送的省级主管部门重新审核 。
第十二条 省级主管部门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情况,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名单,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并将获证软件企业名单抄送同级发展改革 、财政、税务部门。
第十三条软件企业认定实行年审制度。软件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等有关规定向省级主管部门提交年审材料(软件企业年审申请书可从“中国双软认定网 ”下载填写) 。省级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对其认定的软件企业进行年审 ,将年审结果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在部门户网站和“中国双软认定网”上对省级主管部门报送的年审结果公示7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予以备案。有异议的 ,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备案,发回报送的省级主管部门重新审核 。
省级主管部门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情况,确定、公布年审结果 ,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 、财政、税务部门。
未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即取消其软件企业的资格,软件企业认定证书自动失效 ,不再享受有关鼓励政策。按照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享受软件企业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如在优惠期限内未年审或年审不合格,则在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失效年度停止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 。
第十四条 企业对认定结果或年审结果有异议时 ,可在公布后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异议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省级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并在受理后4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企业对处理意见仍有异议的,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复审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在4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
第十五条 软件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 、重组以及经营业务重大变化等事项,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进行书面报备。变化后仍符合软件企业认定条件的 ,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变化后不符合软件企业认定条件的,终止软件企业认定资格。省级主管部门应及时将软件企业变更报备情况抄送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部门 。
认定年度次年2月份前,省级主管部门应将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年度总结报告及相关数据信息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 、财政、税务部门。同级发展改革、财政 、税务部门可将上述报告及相关数据信息分别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第三章 行业规范
第十六条 软件企业 、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及地方相应机构应当加强信用评价等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推动软件行业自律,自觉维护行业秩序 ,促进软件产业健康发展 。
第十七条 软件企业开发销售的软件产品和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应当符合我国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十八条 软件企业应当增强创新发展能力,优化人才结构,提升国际化发展水平。
(一)发挥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 ,深化产学研用结合;
(二)加大研究开发投入,提高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
(三)加强软件开发环境和信息技术服务支撑环境建设,改进软件开发过程 ,开发软件测试和评价技术,提升软件产品测试 、验证水平,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四)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品牌建设、国际交流与合作 ,加快建立国际化营销网络和研发中心,提高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出口能力和国际市场占有率 。
第十九条 软件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计法规的有关要求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及时报送相关经济运行数据和信息。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加强对省级主管部门、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及地方相应机构的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省级主管部门 、中国软件行业协会 ,可给予通报、限期改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地方相应机构,可责令省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条 参与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的人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属部门或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违反认定工作程序和工作原则;
(二)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
(三)违反认定工作保密规定等要求;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经认定的软件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 ,给予通报 、取消软件企业认定资格,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同时通报同级发展改革、财政和税务部门。
(一)在申请认定或年审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
(二)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等行为,或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受到税务机关处罚;
(三)在安全、质量 、统计、知识产权、市场竞争 、企业管理等方面有重大违法行为 ,受到有关部门处罚;
(四)未及时报告使企业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
对被取消软件企业认定资格且当年已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由有关部门予以追缴,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予受理其软件企业认定申请 。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取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的软件企业 ,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应手续并按相关规定享受鼓励政策。
2011年1月1日前完成认定的软件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满前,仍按照《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的认定条件进行年审 ,优惠期满后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但不得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印制,正本和副本各一份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 ,按照本办法执行 。
1954年10月7日
兵团是军和师的统称。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军为战役战术兵团,师为基本战术兵团。兵团还曾是军队的一级组织 。抗日战争初期国民革命军曾编有兵团 ,是介于战区和集团军之间的指挥层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成立的时间是1954年10月7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受中国中央政府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的双重管辖,享有省级的权限,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实行国家计划单列 。兵团的党务和税收事务由自治区分管,而行政、司法 、经济、财政等则由中央政府管理并依照国家法律自行管理内部的行政、司法事务。在统计方面 ,兵团的人口和面积一般都计入地方政府的统计中(兵团城市除外),但国民生产总值等则单独列出,不计入自治区的数据。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由来
在解放军收复新疆之后 ,王震将军发现,由于长年缺乏管理,新疆地区的社会生产力水平十分低下 ,相比于其他内陆区域来说,经济发展情况也是十分的滞后,人民生活苦不堪言。
面对新疆地区的这种情况 ,毛泽东深知,必须首先解决当地人民的温饱问题,继而带动当地经济建设 ,否则在长期的贫穷之下,不管是哪个政党,都无法治理好新疆 。于是,在毛泽东的指示下 ,王震将军以及政委徐立清,率领解放军部队开始了在新疆的生产建设之路。
在和平时期,将解放军部队用于协助生产建设 ,这样的创新的管理方式逐渐地改变了新疆地区以往落后的社会面貌。在1952年,毛泽东提出将驻扎在新疆的部分部队改编成生产部队,他在签署的《中央人民政府革命军事委员会命令》中 ,直接宣布了这一决定 。
于是,在党中央的指示下,新疆军区把驻疆部队整编为国防军和生产军 ,原来由王震将军所率领的,驻新疆解放军第一野战军第一兵团的第二军 、第六军和第五军的大部,以及原国民革命军陶峙岳带领的第二十二兵团的全部成员 ,实现了就地转业,编为新疆军区生产部队。
由于原来的驻疆部队在队伍的构成上比较多样,既有解放军的部队,又有国民革命军的部队 ,还有新疆地区民族军的成员,在生产部队成立后,由于其成员来源的多样性 ,在统一的管理上产生过不少的问题。而且生产部队没有明确的“番号”,这也是让大家感觉无所适从的一点 。
为了解决管理上的问题,1954年 ,新疆军区向上级提出,希望以“生产建设兵团”对生产部队的领导机构进行命名。1954年10月7日,生产建设兵团正式成立 ,全称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新疆军区生产建设兵团 ”,总人口超过10万人,承担着边境国防以及区域生产建设的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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