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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实施档案法规,加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监督职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是指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贯彻实施档案法规的监督检查以及依法对违反档案法规行为的查处。第三条 国家档案局和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国家贯彻并监督执行档案法规的机关,依法行使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权 ,并依法对违反档案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第二章 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和监督检查员第四条 国家档案局和省、自治区 、直辖市档案局应设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机构,计划单列市、省(自治区)辖市、行署和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设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机构或监督检查员,负责组织 、协调各自管辖范围内的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机构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其它档案法规、规章;
(二)监督检查档案法规的实施情况;
(三)调查处理管辖范围内的违反《档案法》案件;对轻微违法行为进行批评教育或发出《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见格式一);对构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承担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的案件查处和其他档案执法监督检查任务;
(五)组织总结、交流本行政区域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经验;
(六)对同违反档案法律 、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人员或者集体,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第六条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必须尊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廉洁正派,秉公执法,并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 ,在本单位工作一年以上的;
(二)具有馆员以上专业职称,熟悉档案法律、法规的;
(三)熟悉档案工作业务,经过法律知识培训 ,确已掌握与档案有关法律知识的。第七条 专职或兼职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员均发给《执法监督检查证》。中央国家机关监督检查员证由国家档案局负责制作与填发;地方监督检查员证分别由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及计划单列市档案局负责制作并填发 。第三章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第八条 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各自管辖范围内档案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应与档案业务工作密切结合,检查的内容和重点应根据档案法规实施的情况具体确定。第九条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的主要形式为:
一、对规章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二、建立档案行政执法情况报告制度;
三、开展各种形式的档案执法检查;
四 、受理群众举报、申诉;
五、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它形式 。第十条 对下列行为,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和执法监督检查员可以发出《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
(一)未建立档案工作或档案管理制度的;
(二)档案保管条件差,危及档案安全的;
(三)档案管理制度不健全或执行制度不严 ,可能造成档案损毁的;
(四)发现档案破损、变质、下落不明或泄密等情况,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拒不向本单位档案部门移交应当交卷归档的文件材料的;
(六)不按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七)科研成果、产品试制 、基建工程或其他技术项目鉴定验收时,未按规定验收档案 ,致使档案残缺不全的;
(八)借阅档案未按规定及时归还,且屡催不还的;
(九)在保管或利用档案中涂改、撕毁、丢失档案的;
(十)其它可能导致档案损毁的行为。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应写明被监督检查单位或个人所违反的具体档案法规条款和违法事实以及改进要求。第十一条 本规定称对违法案件的查处,是指县级以上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档案法规但尚未构成犯罪行为的查处 。
县级以上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具有《档案法》第二十四条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所列违法行为 ,应依法查处。第十二条 违反《档案法》案件,按下列分工查处:
(一)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违反《档案法》案件,由同级或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必要时会同其上级主管机关查处;
(二)公民违反《档案法》案件,由发生违法行为所在地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三)各级档案馆违反《档案法》案件,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四)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档案法》案件 ,由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机关查处。
河南省档案管理规定
文书档案管理细则一第一条 为加强水行政执法文书档案的科学管理,充分发挥执法文书档案在水行政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法文书是水行政执法人员成果的结晶和执法行为的真实记录。建立健全执法文书管理制度是水行政执法工作的组成部分,水提高执法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必要条件。第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工作中形成的全部文书档案均由本部门执法机构集中统一管理 。第四条 水行政执法文书档案是指在水行政执法中形成的各种文书资料(包括文字 、图表、音像等资料)。第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机构应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 ,负责执法文书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条 执法文书档案的收集与归档
(一)在每次执法活动进行完毕后,具体承办人员应及时将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文书资料交档案管理人员立档;
(二)归档的文书材料应完整、齐全,具有保存价值;
(三)应归档的执法文书材料范围及分类;1.水事案件类:水事违法案件的受理 、立案呈报表 ,现场勘察笔录,调查笔录,音像材料 ,证言证词,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调查报告 ,违反水法规行政处理(罚)决定书,送达回执,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结案报告等;2.行政复议类(区县(市)不适用):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受理、不予受理、限期补正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人 、被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材料、证据、答辩书等,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裁定书、决定书,送达回证等;3.行政诉讼类:起诉书副本 、答辩状、代理词,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给法院的与案件有关的材料、证据 、委托代理书 ,判决书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司法文书等;4.统计报表类:各种水行政执法统计报表以及其他各类统计报表;5.法规文件类:上级颁发的有关水行政执法、水资源、水工程 、地方电力、水土保持、河道管理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决议 、决定、指示、批复、通知等以及相应的解释 、说明、实施细则等,本部门制定发布的有关水行政执法方面的文件通知、规定等;6.其他类:人民来信 、来访记录及处理意见,水行政执法活动中拍摄、收集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照片、音像资料等。
(四)档案管理人员在接收文书档案时 ,必须逐件查点清楚,对已接收的材料应根据类别 、保存期限分别在档案目录册上登记 。登记要准确,字体要工整。第七条 执法文书档案的整理与保管
(一)按照类别和时间的顺序将档案装订成册 ,填写案卷目录,以便检索和管理;
(二)根据档案的数量和类别,配置相应的保管设备;
(三)档案管理人员工作调动前应办好移交手续。第八条 执法文书档案的利用
(一)为便于查找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编制档案总目录,并根据实际情况及工作的需要,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和参考资料;
(二)因工作需要,可以查阅和调借归档的执法文书档案 。其他部门需调借档案 ,应经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后办理借出手续,并规定调借期限。第九条 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管理制度的要求 ,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档案管理工作制度,并报市水利局备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档案管理,规范档案收集、整理工作 ,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制定本法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 、军事、经济、科学 、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和各种文字、图表 、声象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 ,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健全和稳定档案机构,按国家规定确定人员编制 ,统筹安排档案事业经费 。
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应切实加强对本单位 、本系统档案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 ,创造必备条件,依法保障档案工作的开展。第四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档案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的档案机构,必须依法管理、保护档案 ,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社会主义各项建设事业服务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档案完整和安全的义务,有权抵制和检举违反档案法律 、法规、规章的行为。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行业主管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 ,并组织实施 、推行档案管理标准;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馆和其他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四)组织并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保护、档案宣传 、教育和档案干部培训工作;
(五)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档案法律、法规的实施,依法查处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案件。
计划、财政 、人事、教育、监察 、公安、司法、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认真协助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其职责。第七条 其他单位档案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 、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集中统一管理本单位的各种档案 ,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做好档案鉴定与编目工作 ,并按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及有关资料;
(三)对本单位文书部门、业务部门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进行监督 、指导,参与本单位引进技术项目、建设工程、科研项目和重要设备档案的验收工作;
(四)对档案收进 、移出、保管、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并按照规定向档案行政管理机关报送档案工作的基本情况统计。
行业管理较强或专业档案较特殊的部门的档案机构 ,还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档案管理措施 。第八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保存、管理档案的科学文化事业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按其管理范围收集和接收辖区内各单位具有永久 、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及有关资料 ,征集散存在社会上的档案史料,专门档案馆、部门档案馆的收集、征集范围按国家和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所保存的档案 、资料进行科学分类、整理、编目;
(三)对馆藏档案进行有效保护,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四)负责馆藏档案的统计 、保密、解密和鉴定、销毁工作;
(五)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开发档案信息资源 ,为社会提供服务。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第九条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归档的材料,必须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据为已有或拒绝归档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机关公文处理的法规,准确 、完整形成本单位公务活动中积累的各类档案材料。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档案的分类规则 ,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档案分类大纲和编号方案。归档的文件材料由文书部门或形成的有关业务机构或人员收集齐全,并依照档案分类大纲和编号方案以及文书立卷的原则 ,进行分类、组卷、编目和编号,由单位档案部门或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统一管理 。
各单位应依照《机关档案工作条例》 、《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和《档案馆工作通则》的规定,定期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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