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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医保报销比例具体如下:
1 、报销比例为门槛费以上至3000元报88%;
2、3000-5000元报90%;
3、5000-10000元报92%;
4 、1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内的报95% 。
办理医疗报销的流程是:
1、医疗保险,不论是城镇职工医疗还是城镇居民医疗 ,首先需要按当地医疗保险机构批点的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
2、如果需要去其他医疗机构进行治疗,需要到当地社区医院或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
3 、如果是在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在出院结账的时候 ,医院会自动扣除医疗保险报销的部分;
4、在当地医保定点治疗但是不是住院的,或者是放疗、化疗之类的,在医院没有报销的,可以带着医院出具的相关资料到到当地行政服务中心医保窗口进行报销 ,具体资料如下:
(1)正式发票;
(2)医疗诊断书;
(3)用药详单;
(4)社会保障卡或医疗卡。
5、如果是在其他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有转诊证明的,在出院之后 ,或者没出院必须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所有治疗发票 、医院诊断书、住院证明、身份证 、社会保障卡、用药详单、病历等到户口所在地的医保窗口进行报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 、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 ,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目前昆明市城镇职工医保的缴费基数是多少
法律分析:
第一步,为新生儿办理入户手续 。只有在新生儿取得本市户籍以后,才有资格参加婴儿医疗保险。第二步 ,到当地的医保服务点为新生儿办理参保手续,同时缴纳相应的费用。在办理参保手续时,家长应向工作人员提供户口本、出生证等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第三步 ,领取门诊医疗的就医凭证 。这个凭证包括《社会保障卡》和《就医记录册》。第四步,领取住院医疗的就医凭证。这个凭证是指《少儿住院基金医疗证》 。在办理婴儿医疗保险时,还需注意以下事项:第一,最好在孩子出生三个月内为他办理婴儿医疗保险。这是因为 ,越早给孩子办理医疗保险,就可以越早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第二,新生儿的医保待遇是从其出生之日开始享受的 ,因此,家长在参保后,可以报销参保前已经由自己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三 ,如果新生儿因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可以按规定报销百分之七十的费用。其实,婴儿医疗保险在孩子成长过程中的作用是无法预估的。一方面 ,参加这个保险可以更好地保障孩子在得了重大疾病后所需的治疗费用,另一方面,参加这个保险也给了家长和孩子战胜病魔的决心 。因此 ,这个保险的意义不仅体现在物质层面,更体现在精神层面。通过这一保险,我们也看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尤其是在对孩子的健康保障上 ,这个保险确实是不遗余力的。新生儿医保最高可以报销11万元新生儿参加城镇医疗保险,最高可以报销11万元 。他表示,新生儿常见疾病住院 ,治疗费用常规情况不会太高,昆明市的报销最高11万每年,一般可以应对诸如白血病等顽疾的治疗费用。一般的报销政策是 ,新生儿入住一级医院及以下级别医院产生的住院费用可报销85%,二级医院住院费用可报销75%,三级医院住院费用可报销60%。也就是住院等级越高 ,报销比例越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医保法律法规条例全文
第二条 本省城镇下列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二)机关、事业单位 、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三)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的从业人员。
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医疗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相结合的制度 。
个人帐户的所有权属于个人。统筹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双方共同负担 。
第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市、县 、自治县为统筹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省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征缴。
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
第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缴纳 。其中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5%—7%缴纳 ,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不低于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
第八条 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但不得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低于部分应当由本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改由用人单位缴纳
第九条 从业人员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所在市 、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 ,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不作为核定个人帐户定额的基数。
第十条 用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后30日内,必须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缴纳义务时 ,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登记情况及时通知征收机关。
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后的1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到征收机关办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登记。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由用人单位按月向征收机关申报 ,并由征收机关核定 。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的,由征收机关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征收机关按该单位的经济状况、从业人员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其应当缴纳人数和金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规定数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 ,由征收机关据实结算。
第十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征缴,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征收机关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从业人员个人应当缴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十三条 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工资总额的构成,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 。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列支。
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用人单位不得以为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为由而降低其工资标准 。第十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实行年检制度。凡未经征收机关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检手续的用人单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工商年检手续。
用人单位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先审核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终结书 。
第十五条 从业人员退休后,本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所在单位也不再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 、关闭以及因其他原因终止的 ,或改制减员达2/3以上的,其退休人员在退休前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足10年的,应当交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偿金。基金补偿金按每名退休人员现年至75周岁的年数乘以同期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医疗费的标准计算 ,从清算后变现的资产中一次性缴纳,确无能力缴纳的,其处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因宣告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清偿其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利息、滞纳金、罚款。
用人单位合并 、分立、转让时,由合并、分立、受让的单位负担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利息 、滞纳金、罚款。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第十八条 本条例实施前的医疗费欠帐,仍由原渠道解决。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
第十九条 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其个人帐户。
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25—35%用于建立退休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个人帐户,具体分配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顾年长者原则制定;所余资金用于建立统筹基金 。
第二十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全部用于从业人员和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 ,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计息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应得利息分别计算和划入。
第二十二条 个人帐户不得提取现金,不得透支 ,超支不补,节余滚存使用 。从业人员、退休人员死亡时,其个人帐户的资金余额可以继承。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条例规定为其从业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增加个人帐户资金。
第二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从业人员和退休人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档案 ,发给基本医疗保险证件 。
第二十五条 迁离本省或者在本省内流动的,个人帐户的资金余额可以转移使用;无法转移的,应当退还本人。
划入统筹基金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归原统筹单位全体参保人员所有 ,不予转移,也不退还。
第二十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年度预算 、决算,应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编制和审定。
昆医保通〔2008〕42号《关于开展2008年度昆明市城镇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险分中心:
根据《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和《关于调整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昆劳社复〔2007〕81号)的规定 ,按照省、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和审计部门的要求,现昆明市统计局已公布了2007年度昆明地区职工平均工资(21504元/人·年),现就本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 、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执行标准
(一)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单位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单位工资总额 。若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合计数大于单位工资总额 ,以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合计数作为单位缴费基数;若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合计数小于单位工资总额,以单位工资总额为单位缴费基数。即单位缴费基数实行上不封顶。
(二)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2007年度昆明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1075.2元/月 。
(三)基本医疗保险最高缴费基数(2007年度昆明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5376.0元/月。
(四)灵活就业、自谋职业在职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1792元/月;根据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2007年度云南省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923元/月,测算出灵活就业退休人员个人帐户划帐基数为1357.5元/月;自谋职业退休人员划帐基数为本人上年度养老金。
二、重特病医疗统筹缴费标准
2008年6-12月新参保人员的重特病医疗统筹费仍实行按年征缴 ,单位人均缴费金额按2007年度昆明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0.6%核定,即:单位129.02元/年,个人12元/年 ,合计141.02元/年 。2009年1月起,重特病医疗统筹费恢复按月征缴方式,2009年1月至2009年度缴费基数核定前执行的标准为:单位10.75元/月,个人1元/月。
三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和起付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重特病统筹最高支付限额和各级医疗机构、慢性病起付标准暂执行原标准不变。
四 、核定工作要求
(一)每月进行日常变更核定 。
新参保核定、在职转退休、人员增减变动核定每月适时进行 ,新增在职人员缴费基数为本人上月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度昆明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 ,高于300%的,按300%核定;新增退休人员个人帐户划帐基数以核定变更当月养老金核发数核定。
(二)上年度昆明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基数核定。
1.每年市统计局公布上年度昆明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后 ,市医保中心适时统一安排年度缴费基数核定工作 。年度基数每年只核定一次,至次年核定前不作调整。
2.单位缴费基数、在职职工缴费基数和退休人员个人帐户划帐基数分别为:上年度核定的当月至本次核定的上月单位职工工资总额 、本人工资总额和养老金总额的月平均数。
3.2008年度单位、在职职工缴费基数和退休人员个人帐户划帐基数核定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至2008年8月31日结束,请各医保分中心做好统筹安排,确保本年度核定工作按期完成。
(三)核定要求与《关于规范医疗保险费核定业务的通知》(昆医保通〔2007〕35号文)不符的 ,以本通知为准 。
昆明市医疗保险中心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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