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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局和检察院区别:
1、职责不同:
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
检察院负责党内监督 ,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负责受理报案 、举报和控告,接受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对报案、举报和控告进行分流,对检察机关管辖的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处理的举报线索进行初查;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的申诉;办理人民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
2、依据法律不同:
监察机关所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检察院依据的是《中国***章程》和《中国***党内监督条例》。各级人民检察院都是与各级人民法院相对应而设置的 ,以便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案。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而对于任何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
3、负责对象不同: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 ,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业务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
监督对象不同:
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国家检察权来完成自己的任务。它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案 、危害公共安全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和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 ,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 、支持公诉;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监狱、看守所 、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监察业务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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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百科-监察局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职能机构
经审查决定作为行政案件办理的予以“受案”;经审查决定作为刑事案件办理的予以“立案”。也就是说,立案只针对刑事案件而言 。
一、处理时间不同。受理和立案是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的两个环节,先受理案件才能立案。
二、处理结果不同 。受理是必须的。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 、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 ,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 ,由扭送人 、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 、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 、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 ,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 ,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 ,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公安局长和队长违法我怎么向纪检委反映
(一)办公室
协助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组织协调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 ,组织安排机关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负责文件起草、秘书事务 、检察信息、机要文电等工作;负责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和特约检察员的联系工作;负责领导批办事项的督查工作;负责机关办公秩序管理和日常值班及保卫工作;负责检察统计、档案管理 、传真通讯、保密工作;对下级检察院的相关业务进行指导。
(二)政治部
协同地方党委加强全省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工作,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协同省委主管部门和地级党委负责市(州)检察院领导班子的考核、配备及后备干部的考察工作,办理有关任免手续;承办全省检察系统机构编制工作及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职称 、工资津贴和奖励工作,组织实施检察机关有关干部管理规定;指导全省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管理、培训、考核工作;负责院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及劳动工资等工作;负责宣传工作 ,指导全省检察机关的宣传工作;指导全省检察机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和师资队伍建设及检察官培训中心的工作;指导全省检察机关的干部人事管理工作 。政治部是省检察院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主管全省检察机关的目标管理工作。政治部内设干部处 、宣传处、教育培训处、警务处 、检察官训练局。
(三)侦查监督处
指导全省刑事犯罪案件(包括直接受理侦查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渎职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和立案监督 、侦查活动监督工作;承办应当由省检察院办理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案件;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对下级检察院批准逮捕或决定逮捕的重大刑事案件实行备案审查;指导下级检察院对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工作;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审查批捕业务规范化建设的有关规定 。
(四)公诉一、二 、三处
指导全省刑事犯罪案件(包括直接受理侦查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渎职等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 、抗诉工作;负责全省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工作的指导;承办应当由省检察院审查起诉、抗诉和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对省检察院抗诉及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刑事案件,出庭履行职务;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公诉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指导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及相关工作;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起诉检察业务规范化建设的有关规定。
(五)反贪污贿赂局
指导全省检察机关办理贪污贿赂、挪用公款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 、私分罚没财物等犯罪案件的侦查、预审工作;参与重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的侦查;直接立案侦查全省性重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组织、协调 、指挥省内跨地区的重特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的侦查以及个案协查工作;研究分析全省贪污贿赂等犯罪的特点、规律,提出惩治对策;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贪污贿赂检察业务工作细则、规定 ,反贪污贿赂局内设侦查处 、指挥中心办公室、综合指导处。
(六)反渎职侵权局
指导全省检察机关办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 、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以及民主权利的犯罪等案件的侦查、预审工作;参与省内重大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侦查;立案侦查全省性重大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组织、协调 、指挥跨地区的重大、特大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侦查以及个案协查工作;研究分析全省渎职侵权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提出惩治对策;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部门工作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请示;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渎职侵权检察业务工作细则 、规定 。
(七)监所检察处
指导、监督全省刑罚执行机关的执行刑罚、减刑 、假释、保外就医等工作,对监狱、看守所 、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及超期羁押进行监督;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监所检察业务工作细则、规定。
(八)民事行政检察处
指导全省民事经济审判、行政诉讼监督工作;对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民事 、经济、行政判决和裁定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本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对不服省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的民事、经济、行政申诉案件进行审查,对确有错误的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对省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 、省检察院抗诉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出庭履行职务;研究分析全省民事经济审判 、行政诉讼监督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提出工作对策;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民事、行政监督业务工作细则 、规定。
(九)控告申诉检察处(举报中心、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
指导全省检察机关控告、申诉 、举报和刑事赔偿工作;受理公民的报案、举报、控告和刑事申诉;受理服刑罪犯及其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的申诉;对举报线索进行分流 ,对检察机关管辖的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处理的举报案件线索进行初查;依法查办全省检察机关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督促检查有关部门查报结果,综合反映控告、举报、刑事申诉和刑事赔偿工作情况;办理检察机关的刑事赔偿事项;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控告 、举报、刑事申诉、刑事赔偿工作细则 、规定 。
(十)职务犯罪预防处
指导全省各级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研究分析全省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特点、规律,提出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的预防措施和对策;开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指导下级检察机关在检察环节中的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有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疑难问题的请示;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细则 、规定。
(十一)检察技术处
指导全省检察技术工作;负责省检察院管辖内案件的法医、文检、痕检 、司法会计检验、理化检验和视听技术等门类的技术取证、检验鉴定和文证审查工作;负责下级检察院送检疑难案件的复核 、重新鉴定工作,组织会检重大疑难案件;协助有关部门培训技术人员 ,开展普及检察技术知识培训工作;组织开展检察技术科研活动,承办科研事项及科研经费申请,组织开展检察信息建设和技术服务;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检察技术工作计划 ,制定全省检察机关检察技术工作建设规划。
(十二)法律政策研究室(检察委员会办公室)
指导全省检察机关调查研究工作,负责对与检察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及检察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承担执法大检查的具体工作;根据检察委员会指令 ,对法律 、政策问题进行调查研究;负责省检察院行文涉及法律问题的核稿工作;起草省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请示有关执行法律和司法解释问题的报告;收集、研究检察机关办理的典型疑难案例,向院领导提供指导办案的材料;承办本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的关于法律、政策问题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工作;承办检察委员会 、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编辑刊物,收集、整理法律、检察业务资料,管理机关图书资料;承办省检察官协会的日常工作;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有关法律政策研究的规定 。
(十三)纪检组 、监察处
指导全省检察机关的监察工作;检查全省检察机关在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和规定中存在的问题;受理对检察人员违纪行为的控告、举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查办检察人员违纪案件;受理检察人员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
(十四)计划财务装备处
指导全省检察系统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组织实施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检察机关财务装备中长期发展规划;对省计划 、财政部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补助全省各级检察院的办案、装备及基本建设经费进行分配和管理;指导全省检察系统的检察技术装备、交通通讯装备 、武器弹药、服装的统筹计划和管理工作;负责院机关和事业单位基本建设等各种经费的申请、核算和管理及各种装备物资的统一购置和分配;负责机动车辆和调配使用、后勤服务工作规划和机关的后勤保障工作。
(十五)机关党委
负责院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党的思想 、组织、作风建设;对党员、干部进行监督;领导本院工 、青、妇等群众组织及统战工作。设置机关党委办公室 。
(十六)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院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十七)案件管理办公室
统一负责案件受理、流转;统一负责办案流程监控;统一负责扣押 、冻结款物的监管;统一负责以省检察院名义制发的案件文书的监管;统一负责组织办案质量评查;统一负责业务统计、分析;负责案件管理工作宏观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 、管理全省检察机关统一的案件办理、审批、管理 、监督、统计、查询于一体的案件管理信息系统;负责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
行政诉讼“不同于 ”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 ,行政诉讼由被告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即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 。
(一)原告的举证范围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 ,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应在起诉前已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在起诉时须提供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政处理或逾期不予赔偿的证据材料。
2 、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 ,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 。但有下列情况的除外:被告应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
3、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当然,原告也有权主动提供证据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如果不能证明,不影响被告的举证责任 。
(二)被告举证范围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 ,提供证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有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此外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 ,被告方可补充相应的证据。当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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