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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燃气管理,确保城市燃气的安全使用和正常供应 ,维护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燃气的储存、输配、销售和使用。
工矿企业生产的燃气一部分用于生产 、一部分用于生活或外供生产使用部分以及民用燃气专业生产厂的生产也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城市燃气系指液化石油气、油制气、炼厂气 、焦炉气、天然气、混合气及其它用作燃料的气体 。第四条 本市城市燃气事业的发展,实行统一管理 ,贯彻多种气源 、多种途径的方针,优先供给民用,适当供给公共福利企业、事业单位 ,合理发展须用燃气作能源的企业。第五条 广州市公用事业局(以下简称市公用局)是本市城市燃气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燃气的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
城市规划 、公安、工商、劳动 、计量、物价、环保等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 ,协同市公用局做好城市燃气的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六条 城市燃气的发展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新建住宅区和旧城区的成片改造,应按照本市城市燃气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燃气供应设施。第七条 城市燃气建设工程应严格执行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 、施工、技术等管理规范 ,并实行燃气管道承装准可证制度 。
城市燃气建设工程的审批,应报市公用局初审后,方可按正常的基建程序办理。
工程竣工 ,必须由市公用局会同有关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八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建设(含贮灌厂、站),其防火 、防爆管理 ,应按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其它安全、卫生、电力照明 、通风、给排水、交通等设施,也应符合有关专业管理的规定要求。第九条 城市燃气工程建设的资金 ,可由国家 、用户等多种渠道集资解决,新增用户均应缴纳城市燃气建设集资费。
向用户收取城市燃气建设集资费,应遵循受益和合理负担的原则。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用户收取集资费 。第三章 燃气的经营与使用管理第十条 经营燃气的单位 ,应遵循经济效益为基础,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为目的,搞好优质服务。第十一条 经营燃气的单位资质标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未达到标准的应限期改进。第十二条 生产、储存 、输配燃气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管理、生产管理、消防管理、受压设备安全管理 、环境保护、计量器具必须符合国家规范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二)管理机构健全,有一定比例的专业技术人员,有足够的生产资金和符合规定的燃气贮灌设施及运输设施 。第十三条 经营燃气的销售点(或供应站)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防火防爆责任制度落实 ,并应有责任人员;
(二)有稳定的、符合标准的燃气来源和安全规范的气瓶库;
(三)气瓶及其它设施的管理使用,应符合有关专业部门的管理规范。第十四条 经营燃气单位(含销售点,贮灌厂 、站)按下列程序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
(一)持上级主管单位批准的文件和符合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有关条件的资料 ,向市公用局提出申请,领取申请表;
(二)申请表应分别经公安、劳动、计量 、环保等部门,签署认可意见后 ,由市公用局核发经营许可证;
(三)凭经营燃气许可证,向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
未按以上审批程序办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经营燃气 。
个体经营者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燃气及燃气钢瓶。第十五条 自购燃气供本单位使用(含自产自供燃气用于生活的)应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第(一)、(二)项规定 ,办理使用燃气许可证手续。
持有使用燃气许可证的单位,不得对外经营 。第十六条 不具备燃气贮存条件的自购自用单位,应在符合条件的定点单位代存、代管。各定点单位应根据自身的贮存能力,搞好代办业务。第十七条 本规定颁布前已开业经营燃气的单位(含自产燃气对外供应的厂矿企业单位)和自购自用燃气的单位(含自产自供燃气一部分用于生产一部分用于生活的单位) ,应在本规定颁布之日起三十天内,到市公用局补办登记及资质审查手续 。
个体经营者应在本规定颁布之日起三十天内停止经营燃气及燃气钢瓶业务。
昆明市流动人口IC卡暂住证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国家利益 、物业管理机构、物业产权人及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云南省物价局 、建设厅《云南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试行)》,制定本收费办法。?
第二条 本收费办法适用于昆明地区取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 ,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机构。?
第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性收费是指物业管理机构对城市住宅小区、别墅、公寓、写字楼 、综合楼、商业经营楼宇等房屋提供的社会化、专业化管理服务收取的费用 。?
第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属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政府指导价和经营者定价三种价格形式。?
综合管理服务费、交通工具保管费及公众性代办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统一由物价部门审批。除物价部门规定有统一收费标准以外的特约服务项目收费 ,实行经营者定价,报物价部门备案 。?
第五条 物价部门是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负责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审批与调整 ,物价部门的物价检查机构负责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遵循合理 、公开及与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并按照物业管理专业化程度和服务标准实行有偿服务,制止价格垄断和牟取暴利的行为。?
第七条 服务收费项目的设置?
(一)综合管理服务费 。指清洁卫生、安全保卫、环境绿化 、公共设施的维修养护正常运行所发生的人工、材料、水电费用。?
(二)代收代缴费用。指应由住户缴纳而由物业管理机构代收代缴的水费 、电费、管道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等 。?
(三)特约服务收费。指除物价部门规定有收费标准以外的个别业主(产权人 、使用人)要求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四)外来务工管理费 。对外来务工者在住宅小区(包括别墅、公寓、写字楼 、综合楼、商业经营楼宇等)从事装修、装饰工程及加工业进行治安管理服务 、环境维护收取的费用。?
(五)装修保证金。指为保证业主(产权人或使用人)入户装修不损坏房屋结构而向物业管理机构预交的抵押金。?
第八条 物业管理服务性收费的费用构成及内容:?
(一)清洁卫生管理费:负责道路、庭院、楼道 、电梯间的清扫、清洗、垃圾收集 、掏运及化粪池清掏、清运;?
(二)安全保卫费:负责住宅小区、组团、别墅 、写字楼等内的公共秩序、居家安全防范、昼夜巡逻值班;?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4-07-04,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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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人口的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根据《昆明市流动人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流动人口IC卡暂住证(以下简称IC卡暂住证) ,是指以集成电路IC卡为载体,用以证明流动人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居住的有效证件。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市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管理。第四条 本市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 ,坚持管理和服务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全市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昆明市公安机关负责IC卡暂住证的统一制作 、发放并具体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区域内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 。县(市)区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区域内IC卡暂住证的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
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站)受公安机关委托,协助做好对流动人口的登记、信息采集、发证及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条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 、拟暂住30日以上、年满十六周岁的下列人员,需在到达暂住地3日内向所在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站)申办IC卡暂住证:
(一)省外来昆的;
(二)本省各地、州 、市来昆的;
(三)本市呈贡县、晋宁县、富民县 、宜良县、嵩明县、石林彝族自治县、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东川区、安宁市之间相互流动的;
(四)本市五华区 、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与上述县(市)区之间相互流动的 。第七条 申办IC卡暂住证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和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及两张本人近期半寸免冠照片;
(二)婚育证明;
(三)居住证明。第八条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 、拟暂住3日以上30日以下的流动人口 ,应当向所在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站)提交第七条规定的证明和材料,进行临时暂住登记,办理临时暂住登记证。
临时暂住登记证的有效期限为30日,期满仍未申领到IC卡暂住证的 ,按有关规定清理遣返 。第九条 符合政府规定条件的投资者、引进的科技和管理人才等,不愿将户口迁入本市的,可办理《户口准入证》 ,享受本市常住人口同等待遇。
在本市正式就学、住院就医和进行工作交流 、疗养、探亲访友的流动人口,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不需申领IC卡暂住证。
暂住宾馆、旅馆 、招待所的流动人口 ,依照旅馆业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居住超过30日的,应当申领IC卡暂住证。
凡在本市设立的从事公务或商务活动的外地驻昆办事机构工作人员,除已办理集体户口的 ,应当申领IC卡暂住证 。第十条 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站)应当对IC卡暂住证申请人的申请及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应当在受理后的7个工作日内发给IC卡暂住证。
IC卡暂住证一人一证 ,实行审验制度。
流动人口申办、补领IC卡暂住证,应当按规定缴纳工本费 。第十一条 流动人口凭IC卡暂住证、临时暂住登记证方可在本市求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招聘和雇用无IC卡暂住证、临时暂住登记证的流动人口。第十二条 流动人口在本市行政区域凭IC卡暂住证可以向有关部门申办下列事项:
(一)边境通行证;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机动车和自行车的各项有关登记手续;
(四)工商营业执照;
(五)子女入托 、入学手续;
(六)纳税手续;
(七)保险手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已领取IC卡暂住证在本市暂住5年以上,拥有居住房屋产权,有合法职业或者稳定经济来源 ,且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流动人口,可以在居住的房屋产权所在地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的居住地、服务处所等暂住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在10日内到所在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站)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五条 遗失 、损坏IC卡暂住证或者临时暂住登记证的 ,应当向所在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站)申请补领 。
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站)应当在受理当日补办临时暂住登记证,在7个工作日内补办IC卡暂住证。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伪造、变造、买卖 、传借、骗取、冒领IC卡暂住证和临时暂住登记证。第十七条 公安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有权查验 、扣押和收缴流动人口IC卡暂住证、临时暂住登记证 。
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站)受公安机关委托 ,在规定的管辖范围内,可以查验流动人口的IC卡暂住证和临时暂住登记证;对违反本规定情况的,可以暂扣证 ,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和收缴流动人口IC卡暂住证、临时暂住登记证和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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