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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一、指定管辖的法律规定
指定管辖 ,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指定管辖的实质,是法律赋予上级人民法院在特殊情况下有权变更和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以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保证案件及时正确地裁判 。
《民诉法》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 ,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
依据上述规定 ,指定管辖的要件包括:
(1)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 。
所谓特殊原因,包括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原因。事实上的原因,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遇到了不可抗力的事由 ,即地震 、水灾等无法行使管辖权;法律上的原因,如受诉法院的审判人员,因当事人申请回避或者审判人员自行回避 ,无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出现上述情况之一的,应由上级人民法院在其辖区内,指定其他适宜的人民法院管辖 。
(2)因管辖权发生争议 ,经双方协商未能解决争议。
所谓争议,包括相互推诿或者相互争夺。通常是因为法院之间辖区界限不明,或者对法律的规定理解不一致 ,也有因地方保护主义为其局部经济利益争先立案 。不论属于哪种原因引起的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根据《意见》的规定 ,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如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由该省、自治区 、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如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管辖时 ,应书面通知报送的人民法院和被指定的人民法院 。报送的人民法院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告知当事人。
(3)受移送的同级人民法院发现移送错误时,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管辖。
(4)上级人民作出指定管辖期间 ,审理中止 。
如果受诉法院在此期间作出判决 、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在作出指定管辖裁定时应一并撤销。
二、移送管辖的法律规定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 ,发现本院对该案件无管辖权,依照法律规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情况。
《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依据上述规定,移送管辖的要件包括:
(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
尚未受理的案件 ,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裁定不予受理 。因此,不存在移送管辖情形 ,作出不予受理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受诉法院发现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
只有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 。
(3)受诉法院单方决定将案件移送给它认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受诉法院无需征得受移送法院的同意,可以直接将案件移送给它认为由管辖权的法院。
(4)受移送的同级法院发现本院对移送的案件无管辖权的 ,不得再自行移送,而应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5)受移送的上级人民法院发现移送错误的,可以直接裁定撤销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 ,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民诉法224条是什么?
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所在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法律分析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 、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受理、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 ,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 ,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 ,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 ,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
一、常见法律文书的种类、生效时间 、执行管辖法院
关于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管辖问题 ,民事诉讼法并未直接明确规定,仅仅是参照本编规定。实践中关于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管辖问题,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4条第一款 ,还是第二款,存在一定的争议,多数参照第一款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管辖规定 ,由一审法院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同级法院管辖。
关于公证的债权文书的执行管辖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湖北安陆市政府反映河南焦作中院“错误裁定”“错误执行 ”案及河南高院反映焦作中院在执行安陆市政府时遭到暴力抗法案的复函2002执监字第262号,专门就该类文书的执行管辖问题进行了批复 。《民事诉讼法》第224条第二款、《执行工作规定》第10条均明确了管辖的规定。
二、其他执行管辖
国内仲裁案件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 ,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涉外仲裁案件当事人,经仲裁机构提交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 ,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中级法院裁定并执行;
专利管理机关的处理处罚决定,由 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有权受理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法院执行;
部委 、省级政府、海关处理处罚决定 ,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执行。
三、关于财产所在地的认定
被执行的财产为股权 、股份的,该股权发行公司的住所地为财产所在地;
被执行的财产为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财产所在地;
被执行的财产为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 ,权利人的住所地为财产所在地;
被执行的财产为到期债权的,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为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
关于被执行财产为股权的财产所在地的认定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法院能否以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地为财产所在地获得管辖权问题的复函2010执监字第16号 ,明确答复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该答复认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 、存管与结算服务的机构,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存管的仅是股权凭证,不能将股权凭证所在地视为股权所在地。由于股权与其发行公司具有密切联系 ,因此应当将股权的发行公司住所地认定为该类财产所在地。
四、相关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224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 ,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
《民诉法解释》第462条,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 、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 ,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由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将无主财产收归国家集体。
《仲裁法解释》第29条,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 ,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 。
《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2条,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2 、3、10、11 、12、13、14 、15、16、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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