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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快本省扫除文盲工作步伐,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居住在本省年满15周岁以上的文盲、半文盲公民,除丧失学习能力的以外 ,不分性别 、民族、种族,均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对丧失学习能力者的鉴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进行。第三条 个人脱盲标准为:农民识1500个汉字 ,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识2000个汉字;能够看懂浅显通俗的报刊 、文章,能记简单的帐目,能够书写简单的应用文 。
基本扫除文盲单位的标准为:其下属的每个单位1949年10月1日以后出生的年满15周岁以上人口中的非文盲人数 ,除丧失学习能力的以外,在农村达到95%以上,在城镇达到98%以上,复盲率低于5%。
基本扫除文盲的单位必须是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单位。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扫除文盲工作的领导 ,制定本地区的规划和措施,组织有关方面分工协作,具体实施 ,按规划的要求完成扫除文盲任务 。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扫除文盲工作的具体管理。
城乡基层单位的扫除文盲工作,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由单位行政领导负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切实将扫除文盲工作落实到城镇的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情况将扫除文盲工作再落实到自然村或村民小组。
工会、共青团 、妇联、民兵组织应协助当地开展扫除文盲工作。第五条 扫除文盲与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应当统筹规划 ,同步实施 。已经实现基本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尚未完成扫除文盲任务的地方,应在三年内实现基本扫除文盲的目标。第六条 扫除文盲教育可以采取业余的、半日制的或全日制的班级 、庭院的小组及包教包学等多种教学形式。
扫除文盲教育应当讲求实效 ,把学习文化同学习科学技术知识结合起来。
扫除文盲的教学应当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
扫除文盲教育的教材由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定。第七条 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负责聘请能胜任扫除文盲教育的教师,并给予适当的报酬。
当地普通学校、文化馆(站)等单位应积极承担扫除文盲的教学工作 。鼓励社会上一切有扫除文盲教学能力的人员参与扫除文盲教学工作。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督促基本扫除文盲的单位制定规划 ,继续扫除剩余文盲和做好扫盲后巩固、提高工作。在农村,应当办好乡(镇) 、村农民文化技术学校 。乡(镇)农民文化技术学校要有固定的校舍和必要的教学设施。村农民文化技术学校根据当地条件可以单独设校,也可以依托小学,不断充实改善办学条件。第九条 省、地(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教育事业编制 ,配备和充实县、乡(镇)成人教育专职工作人员和教师,加强对农村扫除文盲工作的教学和管理 。第十条 扫除文盲教育所需经费通过下列渠道解决:
(一)由省、地(市)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每年给予专项拨款;
(二)由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有关单位自筹;
(三)农村征收的部分教育事业费附加,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所需比例 ,并予以保证。
企业、事业单位的扫除文盲经费,可以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扫除文盲工作中,培训专职工作人员和教师 、编写教材和读物、开展教研活动、交流经验和奖励先进等所需费用 ,在教育事业费中列支 。县级扫除文盲经费应占教育事业经费实际支出的2%以上。
鼓励社会力量和个人自愿资助扫除文盲教育,或建立扫除文盲教育基金。第十一条 扫除文盲实行验收制度。扫除文盲的学员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考核,对达到脱盲标准的 ,发给“脱盲证书” 。基本扫除文盲的县 、市(区),由省人民政府验收;乡(镇)、街道由上一级人民政府验收;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人民政府验收。对符合标准的,发给“基本扫除文盲单位证书 ”。第十二条 扫除文盲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 。扫除文盲工作应当列为县 、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行政负责人的职责 ,作为考核工作成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乡以上人民政府应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扫除文盲工作情况,接受检查 、监督。
推广普通话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 ( 班级 ) 和其他教育机构,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根据情况从小学低年级或者高年级起开设汉语文课程 ,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四十九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的干部互相学习语言文字。汉族干部要学习当地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干部在学习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也要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 ”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 ,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六条规定:“学校应当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
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在教育教学和各种活动中,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师范院校的教育教学和各种活动应当使用普通话。 ”
5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第六条规定:“扫除文盲教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扩展资料:
每年9月第三周是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 。
历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时间主题宣传口号:
1、第一届全国推普周主题:无。
时间:1998年9月13日-19日。
2、第二届全国推普周主题:“推广普通话 ,迎接新世纪” 。
时间:1999年9月12日-18日。
3、第三届全国推普周主题:“推广普通话,迈向新世纪 ”。
时间:2000年9月10日-16日 。
4 、第四届全国推普周主题:“宣传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大力推广普通话 ,促进语言文字规范化”。
时间:2001年9月9日-15日。
5、第五届全国推普周主题:“宣传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大力推广普通话,促进语言文字规范化 ,迎接党的十六大召开” 。
时间:2002年9月15日-21日。
6、第六届全国推普周主题:“大力推广普通话,齐心协力奔小康 ”。
时间:2003年9月14日-20日 。
7 、第七届全国推普周主题:“普通话——情感的纽带,沟通的桥梁”。
时间:2004年9月12日-18日。
8、第八届全国推普周主题:“实现顺畅交流,构建和谐社会”。
时间:2005年9月11日-17日 。
9、第九届全国推普周主题:“普通话——五十年推广 ,新世纪普及”。
时间:2006年9月10日-16日。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百度百科-扫除文盲工作条例
国家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的重点领域包括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条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条规定:“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第四条规定:“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 。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 ”第五条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 ,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 第十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第十一条规定:“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 第十二条规定:“广播电台 、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 。”第十三条规定:“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第十四条规定:“广播、**、电视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第十八条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 《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 。”第十九条规定:“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 、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 ,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第二十条规定:“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 ( 班级 ) 和其他教育机构,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 ,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根据情况从小学低年级或者高年级起开设汉语文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第四十九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的干部互相学习语言文字。汉族干部要学习当地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干部在学习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 ,也要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六条规定:“学校应当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 ”
国家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的重点领域包括推广普通话的重点在学校、党政机关、广播电视和公共服务行业。当普通话成为学校教学语言、成为机关工作语言 、成为宣传语言、成为社会交际语言时,便是基本普及了普通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 ,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小学高年级或者中学设汉文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的干部互相学习语言文字。汉族干部要学习当地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 ,少数民族干部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也要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汉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 。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六条规定: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 ,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在教育教学和各种活动中,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师范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各种活动应当使用普通话。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招收少数民族为主的幼儿园,可以使用本民族通用的语言。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第六条规定:消除文盲教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在少数民族地区可以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教学 ,也可以使用当地各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第三条规定: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包括姓名 、性别、民族、出生日期 、住址。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填写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同时使用本民族的文字或者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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