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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古代政治制度的研究中,皇权与相权的关系一直是一个重要的话题。在宋代 ,政治制度异常复杂,这也就使其皇权与相权的关系显得很微妙,对于孰强孰弱 ,长时间以来一直争论不休 。下面就对这一课题的研究历程作一简单的回顾。
从上个世纪四十年代钱穆先生发表《论宋代相权》一文以来,对皇权和相权关系的研究已经有六十多年的历史了。在此期间,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从20世纪40年代到80年代中期为第一阶段 ,在这一阶段里,学者们普遍认为宋代相权大大削弱、皇权得到加强。第二阶段为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初,这是激烈争论的时期。一方面 ,传统的相权削弱皇权加强的学说受到严峻挑战,以王瑞来为代表,提出了完全相反的观点 。另一方面,学者们又从多个角度来集中探讨相权和皇权问题。第三阶段就是90年代以来 ,突出特点是突破了皇权与相权此强彼弱、简单对立的旧框架,将二者作为一个相互依存的有机整体来考察,认为皇权与相权都有所加强。当然 ,其中也有反复 。下面就对这三个阶段略加介绍。
一
真正开始探讨宋代皇权与相权关系的是钱穆先生于1942年发表的《论宋代相权》这篇文章。在这篇文章中,他率先提出相权削弱说,认为宋代相权因被分割而大大削弱 ,皇权却相应地得以极大的强化 。宋朝设枢密使掌军政,“宰相不获预闻兵事,是宰相之权已去其半 ”;设三司使掌财政 ,“宰相之权,兵财之外,官人进贤 ,最其大者,而宋之相权,于此亦绌”;并让台谏专门弹劾外朝官员,“宋则台谏渐混而为一 ,乃专以绳外朝,非以谏内廷”。[1]此后,又有不少人撰文继续对这个问题进行探讨 ,如季子涯于1954年发表的《赵匡胤和赵宋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发展》[2] 、邓广铭于1957年发表的《论赵匡胤》[3]、张家驹于1958年发表的《赵匡胤论》[4]以及关履权于1983年发表的《宋代专制主义中央集权》[5]。这些文章都继承了钱穆的观点,认为宋代设枢密院以分宰相军权,设三司使以分宰相财政权 ,设参知政事以牵制宰相,同时让台谏共同纠弹百官,这样就使皇权加强 ,相权削弱。
解放以后出版的各种通史和断代史也都接受了钱穆的观点 。例如《中国史稿》第五册认为宰相和相当于副宰相的参知政事一般不止一人,他们和枢密使、三司使都得听命于皇帝。[6]还如《简明宋史》在叙述完宋初的中央官制后,总结道:“……相权不断遭到削弱 ,不仅军事 、财政大权已被分出,连中级官员的任免管理、刑案最后覆审,都有专门机构进行;而且还不断受到御史的‘风闻’弹劾,并不一定需要有根据。然而职责为规谏皇帝的谏官 ,仁宗初年成为制度后,常以弹劾大臣为主要职责 。所有这些都是为加强君主专制主义而设,皇权大大地膨胀起来了。 ”[7][P27]
同时 ,港台地区也有研究此问题者,回应大陆的主流观点。刘子健先生于1973年发表的《包容政治的特点》一文针对南宋权相这一难解的问题进行了研究 。他指出,尽管这时权相权力确实很大 ,但是不管皇帝怎样无能,宰相最后还是受皇帝的管辖。并指出,“宰相没有自己固有的地盘或权力基础” ,以及“权相也不能完全垄断皇帝的耳目”,这就决定了权相并不是真的相权大,而是“表现君权更大的另一种方式 ”。[8]这就维护了皇权加强 ,相权削弱的观点 。
二
1985年,王瑞来发表了《论宋代相权》一文,全面反驳了相权削弱、皇权加强说,在史学界引起了轩然大波 ,使得对皇权与相权关系的讨论进入了一个新的局面。在这篇文章中,作者强调,应该将制度的设立和制度的实施区别开来。从宋代制度表面来看 ,宰相的权力因受分割而确实大大削弱了,但是事实上这些制度不过徒具形式而已 。作者分别分析了以前被认为分割牵制相权的参知政事 、枢密院、三司、台谏。他认为分割相权并非设参知政事的初衷,“参知政事与宰相的权力 、地位相差悬殊 ,参知政事往往要看宰相的眼色行事”;枢密院只管军事方面的“日常事务”,“‘事干国体’的大事,仍须宰相决定 ”;在财政上 ,宰相先是过问三司事务,旋即全部财权归于宰臣;控制台谏,使皇帝设立台谏的愿望难以实现。此外 ,宰相还控制人事权,使官员的命运“操纵在宰相的手中”。最后作者总结道,皇权受到极大的限制,皇帝“不过是任人摆布的一个尊贵的偶像而已” 。[9]1989年 ,王瑞来又发表了《论宋代皇权》,在本文中,作者又进一步探讨了与相权相对的皇权问题 ,认为宋代皇权被大大削弱、仅表现在皇权在人们的观念中在地位有所下降,而且官员任免、政务处理以及皇族内部事务的管理,都受到宰臣的制约。在宋代士大夫看来 ,“国家得益,社稷安危,天下兴亡 ”是高于皇帝的 ,而且宋代士大夫不再以“愚忠”为美德,而以“国家利益”为大忠。这就决定了皇权的观念必然会淡化 。另一方面,君主对自己的地位有清醒认识 ,不敢滥用皇权。[10]1986年和1987年,张其凡针对宋初相权削弱说连发表了两篇文章,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在《宋初中书事权初探》一文中,作者认为 ,参知政事不掌中书事权,并未削弱宰相权力;除太宗时有一段时期外,枢密一直难以和中书分庭抗礼 ,中书事权远重于枢密 。[11]在《三司·台谏·中书事权》一文中,作者认为宋初中书始终干预三司之事,三司只掌管具体事务;台谏权势尚轻 ,不足以削弱中书事权。总之,宋初宰相地位也较尊重,太祖朝中书事权特重 ,事无不总;太宗时事权大减,然其主要部分未动;真宗时中书事权复振,虽不及太祖朝 ,亦能总文武大政。[12]1991年,傅礼白在《北宋三司使的性质与相权问题》一文中,认为三司没有独立的财政权,宰相可以对三司进行广泛而有效的干预和指导 ,三司成了宰相的下属 。因而,宰相无疑拥有财权。[13]
与研究相权强化这股激流同时,一部分学者继续指出皇权确实得到加强。1986年 ,柯昌基在《宋代中枢的秘书制度》一文中,指出宋代翰林学士与中书舍人(知制诰)分掌内外两制,有助于政权的正常运转 ,使大臣们很难“擅权抗命或兴风作浪”,从而保证了官员的任免权牢牢地操在皇帝的手中 。[14]季盛清在1992年发表的《宋代台谏合一考述》一文中认为在宋代台谏合一,且不受相权的干涉 ,独立行事。这样“就在皇权 、相权、军权之外树立了一个与之抗衡的强大而统一的监察权 ”,皇权和相权都受到台谏的监督和制约。[15]
三
进入90年代后,学者们继续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并出现新的局面。1994年,张邦炜在《论宋代的皇权与相权》一文中开始就提出了不能将皇权与相权的关系简单地理解为此强彼弱或此弱彼强的关系,而应该是相互依存的关系,也就是此强彼亦强 ,此弱彼亦弱 。作者认为宋代的皇权与前代相比有所加强,皇权变得更加至高无上,但它并非不受约束。因为以宰相为首的外朝官员权力并不小 ,他们能制约皇帝滥用权力,为所欲为。最后作者总结道,“宋代的皇权和相权之所以都有所加强 ,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当时的士大夫阶层个体力量既小,群体力量又大 。”并提出,在宋代 ,君主专制是政体,而国体是以士大夫阶层为主的封建地主阶级专政。[16]同时,张邦炜在《两宋无内朝论》一文中 ,认为宋朝大体上没有内朝,这样,作为外朝首领的宰相,其权势相应的就有所加强。[17] 1995年 ,贾玉英发表了《宋代中央行政体制演变初探》,在这篇文章的最后,作者总结道 ,宋代中央行政体制经历了从二府到三权分立,从三权分立至三省,枢密院共同掌政等演变过程 。这个演变过程是宋代宰相权力从小到大变化的一个缩影。[18]
1997年 ,曾小华、季盛清在《论中国古代的皇权与相权》一文中,主张作为国家最高权力的皇权没有任何分权和制衡,也没有这种理论和要求。在北宋初年 ,随着宰相机构名称的变化,相权也随着被削弱了 。从此以后,中国古代的皇权趋强、相权趋弱已成定势。从这篇文章不难看出 ,作者是继承了钱穆的相权削弱说的观点。[19]
1996年,朱瑞熙在所著的《中国政治制度通史·宋代卷》一书中,进行了总结性的研究,也持宋代皇权与相权均加强论 。作者认为 ,在宋朝,皇帝既是社稷天命的象征,又是国家的最高行政长官 ,拥有包括军权 、财权、立法权等各种决定权。但皇权也受到种种限制,特别是宰辅不时地对随意扩大皇权的行为加以抵制。同时,从宋初到南宋 ,宰相的兵权、财权等各种权力渐渐地由分割到集中。这个过程反映了相权的强化 。因为相权的分割有很多不利的方面,相权的集中是历史的必然。[20]
2000年,诸葛忆兵的《宋代宰辅制度研究》一书出版 ,这是目前学术界有关宋代皇权与相权关系的最新研究成果。作者认为参知政事是宰相的助手,一般情况下受控于宰相;在二府关系中,宰相处于主导地位 ,并逐渐吞并枢密的职权;三司始终属于宰相领导,元丰改制后成为宰相的下属机构;台谏在宋初尚能制约相权,但神宗以后逐渐为宰相所用,成为宰相的鹰犬;宰相还经常代替皇帝行使决策权 ,集议权 、施政、决策三权于一身 。由于宋代皇帝与宰相基本做到了“上下一体”,相权是皇权的最好体现,因而随着相权的强化 ,皇权也得到加强。同时,作者又认为,在宰相集体领导制中 ,宰相个人的权力在不断膨胀,到南宋就大致进入权相时期,这时相权对皇权的离心力也越来越强。[21]
以上就是对几十年来有关皇权与相权关系之研究的回顾 ,从中可以看出,对这个问题的看法明显地分为三个派别,一派主张皇权加强、相权削弱;一派主张皇权削弱 、相权加强;还有一派就综合二者 ,主张皇权与相权都得到加强 。对此,我觉得在这个问题的研究中,有几个问题值得注意。首先,宋代皇权与相权孰强孰弱 ,不能简单地认为此强彼弱或此弱彼强,否则有极端之嫌,而两者均强或均弱又似有调和之味。其实这三种观点可以说都是正确的 ,因为确实是宋代发生的;也可以说它们都是不全面的,因为注重的均是某个时间段 。在两宋长达三百余年的历史中,皇权和相权不可能一成不变 ,如宋前期皇权较强,到后期却出现了权相,中期有的皇帝能力较强 ,皇权以随之得以强化,情况是比较复杂的。因此,研究时就要注意不能以局部代整体 ,而应该分成不同的时期加以研究,这样才更符合历史真相。然后再从整体上进行观照 。这也应该是今后研究此问题的趋势。其次,要注意制度的规定与制度的实施不一定是同步的。就如现在,制度是一回事 ,而实际生活中又是一回事。因而研究此问题不能只注意制度层面,而要多挖掘史料进行解析 。最后,皇权与相权关系问题不只是宋代的问题 ,而是贯穿于中国古代历史的。如此一来就不能单就宋代谈论它,与前后时期进行比较是有必要的,这样才能更好地定位宋代的皇权与相权关系。这也可算是以后的一个趋势吧!
(桂始馨:湖北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62)
参考文献:
[1]钱穆.论宋代相权[J].中国文化研究汇刊.第2卷.1942,(9).
[2]季子涯.赵匡胤和赵宋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发展[J].历史教学.1954,(12).
[3]邓广铭.论赵匡胤[J].新建设. 1957,(5).
[4]张家驹.赵匡胤论[J].历史研究. 1958,(6).
[5]关履权.宋代专制主义中央集权[J].两宋史论[C].中州书画社,1983.
[6]郭沫若.中国史稿[M] 人民出版社,1983.
[7]周宝珠、陈振.简明宋史[M].人民出版社,1985.
[8]刘子健.包容政治的特点[J].两宋史研究汇编[C]. 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7.
[9]王瑞来.论宋代相权[J].历史研究.1985,(2).
[10]王瑞来.论宋代皇权[J].历史研究.1989,(1).
[11]张其凡.宋初中书事权初探[J].华南师范大学报.1986,(2).
[12]张其凡.三司·台谏·中书事权[J].暨南学报.1987,(3).
[13]傅礼白.北宋三司使的性质与相权问题[J].山东大学学报.1991,(1).
[14]柯昌基.宋代中枢的秘书制度[J].中国史研究.1986,(4)
[15]季盛清.宋代台谏合一考述[J].杭州大学学报.1992,(6).
[16]张邦炜.论宋代的皇权与相权[J].四川师范大学报.1994,(2).
[17]张邦炜.两宋无内朝论[J].河北学刊.1994,(1).
[18]贾玉英.宋代中央行政体制演变初探[J].中州学刊.1995,(4).
[19]曾小华、季盛清.论中国古代的皇权与相权[J].浙江学刊.1997,(4).
[20]朱瑞熙.中国政治制度通史·宋代卷[M].人民出版社,1996.
[21]诸葛忆兵.宋代宰辅制度研究[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编辑:陈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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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转让协议书(篇1)转让方:XXXXXXXX(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XXXXXX
受让方:XXXXXXXX(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XXXXXX
乙方于XXXX年XXXX月XXXX日在XX土地房产交易中心(下称交易中心)通过公开挂牌方式以人民币XXXX元整(小写XX元)竞得甲方委托挂牌转让的XX地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 、附着物(以下简称交易标的物),现甲、乙双方就交易标的物转让事宜订立本合同 ,供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同意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将交易标的物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受让交易标的物 。
第二条委托交易标的物内容
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XXXXXX
2.土地用途:XXXXXXXXXX
3.土地性质:XXXXXXXXXX
4.土地位置:XXXXXXXXXX
5.土地使用年期:XXXXXX
6.土地面积:XXXXXX(平方米)
7.可建设总建筑面积为XXXXXX(平方米)
(1)住宅XXXXXX平方米
(2)管理和职工活动用房XXXXXX平方米
8.建筑容积率:XXXXXXXX
9.建筑覆盖率:XXXXXXXX
10.房地产证号:XXXXXXXX
1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XXXX
12.产权状态:甲方已授权交易中心通知产权登记机关临时冻结并已被核准。
13.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状况及处理办法:场地基本平整,按现状转让。
14.其他情况XXXXXXXXXXXX 。
甲方对本条前述内容的真实性 、合法性、全面性负责。
第三条本合同签订后,甲、乙方依照本合同规定行使权利、承担义务 ,与交易中心无关。
第四条乙方同意受让本合同交易标的物的成交价款为人民币XX元整(小写XX元);甲方对该成交价款无异议,乙方同意已交付的履约保证金XX元自动成为成交价款的一部分,余款(指成交价款减去履约保证金部分)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或乙方另选择如下第XX种支付方式:
1.本合同生效之日起XXXX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直接向甲方支付 。
2.本合同生效之日起XXXX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汇入交易中心指定的帐号 ,由交易中心托管,该托管款项在办妥交易标的物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后,付给甲方。
第五条涉及交易标的物转让应交的税费中 ,依法属转让方应交纳的均由甲方承担;属受让方应交纳的由乙方承担。如本合同按规定需要公证的,公证费用甲乙双方各承担50%。
第六条交易标的物转移登记申请核准之日前,甲方应将应缴的地价款 、土地使用费清结 。自转移登记申请核准之日起 ,土地使用费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乙方同意接受交易标的物挂牌交易文件规定的一切条件,挂牌交易文件包括:《委托挂牌交易合同书》、《土地使用权转让委托挂牌交易公告》、《土地使用权转让挂牌交易公告》 、《土地使用权转让挂牌交易竞买须知》、《竞买申请书》、《成交确认书》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
乙方对交易标的物已勘察并审查核实,对其现状(含瑕疵)无异议 。
第八条乙方按本合同规定付清成交价款余款后XXXX个工作日内 ,甲乙双方备齐有关资料共同向房地产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房地产权登记机关核准转移登记申请之日起XXXX个工作日内,甲方应交清转让方应交的转移登记税费。
第九条在产权登记机关核准转移登记申请以前,有关交易标的物的产权瑕疵所引起的风险、责任(但挂牌交易文件中已经披露的除外)仍由甲方承担;自产权登记机关核准转移登记申请后,有关交易标的物的一切风险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
第十条自产权登记机关核准转移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甲方将交易标的物按现状移交给乙方,本合同第二条所列文件资料同时移交。
自产权登记机关核准转移登记之日起,乙方承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一切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视为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交易标的物 ,乙方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归甲方所有,不予退还;造成甲方其他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
1.开出的银行支票或汇票在有效期内不能兑现或不能全部兑现的;
2.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要求 ,支付成交价款余款的 。
第十二条本合同生效后,因甲方下列行为之一,乙方可单方解除合同 ,甲方应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所付成交价款(不含履约保证金);乙方不解除合同的,甲方每延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成交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1.不能按本合同第六条要求将应缴的地价款、土地使用费结清并在第八条规定的时间内备齐资料与乙方共同到房地产权登记机关申请转移登记手续的;
2.隐瞒事实真相,出现其他第三人对交易标的物主张权利 ,对抗乙方权利的情形的;
3.隐瞒事实真相 、提供虚假资料,经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审核,不符合产权登记条件而导致不能登记的。
第十三条甲方下列行为之一 ,致使乙方延期使用土地的,甲方每延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成交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1.申请转移登记时,不能在本合同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时间内交清转让方应交的转移登记税费的;
2.未按本合同第十条的要求移交交易标的物和所列的相关文件资料原件的。
3.甲方其他行为 ,致使乙方延期使用土地的 。
第十四条本合同签订后,甲、乙方依照本合同规定行使权利、承担义务,与交易中心无关。
第十五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 ,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选择下列第XXXX种方式解决
1.向XX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3.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XX分会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 、交易中心鉴证盖章后生效。
第十七条本合同一式陆份 ,甲方贰份,乙方贰份,其余由交易中心持有及分送有关部门 。
甲方(盖章):XXXX乙方(盖章):XXXX
法定代表人(签字):XXXX法定代表人(签字):XXXX
土地转让协议书(篇2)甲方:
乙方:
甲方为了加强发展双流镇小城镇建设步伐,扩大场镇规模 ,促进双流镇经济跨越式发展,现与乙方达成国有土地有偿转让协议:
一、转让地点及四至界限
该土地位于双流镇街道林业站斜对面,面积为长10米×宽8米=80平方米 ,东至公路,南至曾小华房屋相邻,西至河边 ,北至阳国忠房屋相邻。
二、转让金额
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土地转让金合计:8000.00元,(大写:零万捌仟零佰零拾零圆整),(以财政票据为准)。
三、乙方在动工前必须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才准予修建 ,并且不得超占转让面积,否则按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
四 、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由甲、乙双方和财政所各一份 ,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土地转让协议书(篇3)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 、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转让标地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______乡(镇)______村______组______亩土地(地块名称 、等级、四至、土地用途附后)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方从事______(主营项目)生产经营 。
二 、转让期限
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年限为______年 ,即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三、转让价格
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金为______元人民币。甲方承包经营相关地块时对该地块实际投入资金和人力改造的,可收取合理的补偿金 。本合同的补偿金为______元(没有补偿金时可填写为零元)。两项合计总金额为______元人民币。
四、支付方式和时间
乙方采取下列第______种方式和时间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
1 、现金方式(一次或分次)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无补偿金时可划去),支付的时间为______ 。
2、实物方式(一次或分次)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无补偿金时可划去) ,实物为______(具体内容见附件)。时间为______。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付时间和方式
甲方应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将转让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交付乙方。
交付方式为______或实地一次性全部交付 。
六、承包经营权转让和使用的特别约定
1 、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经发包方同意,并由甲方办理有关手续,在合同生效后甲方终止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
2、甲方交付的承包经营土地必须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
3、乙方必须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 ,变更土地经营权证书,签订新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方能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
4 、乙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 ,依法享有该土地的使用、收益、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产品处置权。
5 、乙方必须按土地亩数承担农业税费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义务。
6、乙方必须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掠夺性经营,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并负责保护好承包土地上的林木、排灌设施等国家和集体财产 。
7 、乙方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8、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
七、违约责任
1 、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 。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______。
2、如果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加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的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由甲乙双方协商或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裁决 ,也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八、争议条款
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 、履行、变更及解除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请村民委员会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关调解;
2、提请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3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生效条件
甲乙双方约定 ,本合同须经双方签字、发包方同意并经______乡(镇)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或鉴证)后生效。
十 、其他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发包方和鉴证、备案单位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土地转让协议书(篇4)转租房(甲方):___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__
双方本着平等互利 、友好自愿的原则 ,甲方将坐落在后坞村跃进畈茶地租赁权转让给柯昕 。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____________
一、租赁土地地址:____________筏头乡后坞村计庙坞跃进畈茶地。
二、租赁期限:____________胡满华在20____________年向后坞村经济合作社租赁的跃进畈茶地,从20____________年1月1日起至20____________年12月31日,租期______年。现从20____________年1月1日起至20____________年12月30日止 ,共______年,该土地租赁权转让给柯昕 。
三、租金:____________胡满华与后坞村租赁协议,由胡满华履行 ,其20____________年1月1日起至20____________年12月30日止的租金由甲方付给后坞村经济合作社,与乙方无涉。乙方柯昕在本协议生效后一次性支付给甲方胡满华土地租赁租金伍万元。其茶地投入和收益均归乙方所有 。
四 、20____________年12月30日协议期满后,由柯昕与筏头乡后坞村协商签订续租协议,后坞村经济合作社与胡满华租赁协议同时终止。
本合同一式2份 ,甲乙双方各1份,本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签字后生效 ,即具有法律效力。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___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见证方:____________
20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土地转让协议书(篇5)甲方: 身份证号:
住址:
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经甲乙双方根据合同法等相关规定 。公平合理,相互自愿的前提下,双方签订以下协议。
一、地块概况
该地块位于xx区 ,集体土地证号为:xxxx,土地使用权人:xx,使用权面积为xx平方米 ,地类(用途):住宅,该宗地四至:西至xx,东至xx ,南至xx,北至xx路。(注:该宗土地是由xx转让给xx所有,现将该宗土地转让给xx所有。)
二、转让方式
1 、甲方把该地块转让给乙方,土地转让总价为人民币xx元整(¥:xx.00元整) ,乙方将房屋转让款一次性付给甲方(以银行打款凭条为证) 。
2、甲方确保该宗土地转让前无任何纠纷,无任何建筑物。
3、甲方负责提供相关依据并配合乙方办理相关建房手续和证件。
4 、如乙方要求过户,甲方应提供所有相关手续 ,过户费用由乙方支付 。如因甲方原因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甲方应退还所有购买土地的转让款,并且赔偿乙方按转让款的总额千分之五/每日计算。
5、甲方需把原政府规划的安置协议 ,规划许可证,集体使用证,身份证复印件等证件交给乙方 ,以便办理相关手续。
6、甲方积极帮助乙方解决有关土地手续办理事宜,该宗土地转让后产权由乙方所有 。
三 、其他事宜
1、本协议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解决 ,并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执行过程中发生矛盾 、争议,经协商无效时,提请法院裁决。
3、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 ,甲乙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证 明 人: 证 明 人:
年 月 日
土地转让协议书(篇6)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经村委会研究决定并由村名代表大会通过及公示无异议,甲乙双方根据《合同法》规定,本着公平公正自愿的同原则 ,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甲方集体所有的废弃闲置的石灰窑及周边的土地和林地(除耕地外)转让给乙方使用。初期使用期限为50年,到期后乙方优先拥有使用权 。
二、转让价款: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现无经济条件修村内东三条村里(原是土路面) ,由乙方负责拉砂石料铺垫三条路的路面,经甲方书面验收合格后交付甲方,乙方完成本合同价款 ,今后路面在损坏与乙方无关,乙主并保证路边沟畅通,经甲乙双方确认此施工工程价款为五万元整。
三 、乙方在正常施工期间 ,如遇到村民阻挡,由甲方负责解决,如解决无效,视为乙方上述第二条约定履行完毕。
四、此转让的标的物在转让给乙方使用期间 ,出现任何纠纷,由甲方负责解决,如解决不了 ,导致乙方无法使用此标的物,甲方按上述第二条、第五条内容及价款赔付给乙方,但必须经得乙方同意。
五 、乙方在使用期间 ,乙方在标的物的投入,如乙方在使用过程中标的物应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使用,甲方将乙方在标的物上的所有投入原价赔偿给乙方 ,并赔偿因此给乙方带来的`所有损失 。
六、此标的物的所有合法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费用由甲方负责,如甲方无法办理标的物的合法手续 ,按上述第二条、第五条的内容及价款赔付乙方。
七 、如此标的物被国家征用,所得的赔偿归乙方所有,与甲方及村民无关。
八、乙方在使用期间内,对转让标的物任意使用及改动 ,(沙石废土)乙方有权处理,甲方不得干涉乙方对此地任何使用,(乙方非法使用除外)
九、如使用期到期后 ,甲方如将此标的物转让给第三方,则甲方将按价赔偿乙方在标的物上的所有投资 。
十 、乙方在使用期间内,有权合法转让标的物的使用权 ,合同附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一监区:谢木长、王光辉、林善文 、 方达坤、平怀远、林伯铨、肖光满 、庄铭鸿、林位正 。
二监区:蒲叶飞、曾小华 、赵师增、何仕兵、蔡清财。
三监区:邵小龙 、林太乐、李意林、焦辉春 、毛胜光、纪东明、谢靖 、黄瀚、姜荣芳、余朝良、陈其生 、蔡振星、杨岩吞、林海生。
四监区:陈卫东 、廖景元、张帮绪、李贞 、滕利刚、许丹书、蔡友情 、林超达、洪垂鑫、陈加兴 。
五监区:李桂林 、李松峰、聂城 、卓本达、李顺中 、李茸茸、邱希、谢铭标 、尹良杰 、卓旭东、林哲 、潘苏维。
六监区:肖康、查磊。
七监区:熊建刚 。
以上内容供参考?福建监狱网?2022年第一批减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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