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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听证会?”:从字面上讲 ,听证会就是听取意见 、证明是否正确合理合法的会议 。听证会起源于英美,从司法领域引入到立法、行政领域。我国现在的听证会制度又与国外有所不同:主要是在行政、立法领域实行听证制度。
2 、(1)关于立法听证:2000年3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首次将立法听证引入立法程序: 第五条:“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 ,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 第五十八条:“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 、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 所谓的立法听证:是指立法机关采取会议形式,就某项社会问题是否需要立法、或者在立法过程中就草案内容是否合理、可行,公开地、直接地听取公众意见的程序制度 。如:最近举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有关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举行立法听证会。
(2)关于行政听证:主要规定在《行政处罚法》 、《行政许可法》中 ,是为了保证行政程序公开、民主、公正而设立的程序:《行政处罚法》第五章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 ,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行政许可法》第四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第四节 听证 第四十六条:“ 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 第四十七条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 ,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 不同的是:《行政许可法》要求“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而《行政处罚法》则未做此要求。 3 、“法律角度讲这样的会议和别的会议有什么不同”: 从法律角度来看,与座谈会、论证会相比,听证会具有法定性、程序性、透明度高 、参与人员更广泛的特点 ,表现在: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内容一般要事先向社会公布,允许公民报名参加,允许公民旁听和新闻媒体采访报道;听证会要有不同意见甚至反对意见 ,要进行激烈公开辩论;听证前一般都要规定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的组成及权利,并对听证内容 、方式、听证报告书等作出规定等 。 听证会制度追求和体现的是民主、公正 、客观,这是它与其他形式的会议的根本不同之处。虽然我国现阶段的听证制度还很不完善 ,如参加听证会的人员范围有限、透明度不够、听证会的拘束力较低等,致使听证经常流于形式,人民满意度不高,但能够举行听证 ,毕竟是在民主的进程中又迈进了一步,期待听证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吧。
听证制度是怎样的制度?
《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是一部湖南省政府相关部门于2001年03月19日发布,2001年05月01日正式实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规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保障行政机关(含法律 、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行政听证制度,是行政机关在作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的行政决策或者行政决定之前 ,充分听取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见的制度。行政听证制度是现代行政程序制度的核心,对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
行政听证制度包括行政决策听证和行政执法听证。
1、行政决策听证。主要适用于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的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听证。公众均可自愿报名参加,并要求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行政机关在听证会举行前 ,应当告知听证代表拟作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 、依据和背景材料,以便听证代表充分了解情况、表达意见。行政机关应当充分考虑、采纳听证参加人的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意见采纳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2 、行政执法听证 。主要适用于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听证。行政执法听证的参加人是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有权在听证中依法陈述、申辩和质证 。一旦召开行政执法听证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做出行政执法决定,未经听证会质证的证据 ,不能作为做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根据。同时,《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规定凡是以不正当手段操纵听证结果的,听证无效 ,必须重新听证,务求听证结果的公平 、公正。
行政听证制度体现的是对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 、监督权的尊重,有利于行政机关改善与公众的关系 ,促进参与式行政、合作式行政等新型模式的确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 、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 ,地方性法规为实施法律 、行政法规,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 。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地方性法规报送备案时 ,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听证会/聆讯(Hearing)是指初审法院的法官在对案件进行公开审讯前进行的各项中途聆听与讼各方的申请或陈述、审核相关证据的法定程序 。通常只有在当事人一方要求法官裁决某些特定事项时 ,法官才会在公开审讯前举行听证会/聆讯,如当事人一方要求法官下达临时禁止令或要求授予临时性子女监护权或抚养费等。
听证会起源于英美,是一种把司法审判的模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的制度。听证会模拟司法审判 ,由意见相反的双方互相辩论,其结果通常对最后的处理有拘束力 。具体来说,凡是在听证会上提出的意见 ,决策者必须在最后裁决中作出回应,否则相关行为可能因此而无效。在美国行政法上,正式的听证通常会有抽签选定的对立双方,由行政机关指派一名行政法官主持 ,听证完全克隆法庭辩论,双方不仅发表意见,还会提出自己的证人和文件来支持自己的观点。最后行政法官必须像法院审判一样做出最后的裁决 ,裁决必须详尽地回应双方的观点,否则在司法审查中该裁决可能因程序问题而被判无效 。在国外,立法程序中也经常使用听证会。立法中的听证会相对要随意一些 ,通过抽签产生的听证代表就某个法案发表自己的观点,这些观点将成为议员们投票时的重要参考。由于议员的言论、表决免责权,立法程序中的听证会不像行政程序中的听证会那样有拘束力 ,换言之,从理论上说议员可以完全无视听证会上的意见,但是在一个民主体制下 ,议员不能不为选票着想,听证会毕竟反映了选民的意见,很少有哪个议员敢无视这些意见的存在 。
在我国,除了行政程序中有听证制度外 ,立法中也有听证制度,已经有多个地方的人大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进行了听证,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时也进行了听证。但是目前我国的听证制度缺陷是显著的 ,行政程序中的听证没有拘束力,导致听了也白听;立法程序中的听证由于透明度不够,听证代表很难充分恰当的表述意见 ,另外缺少民主机制,也使得听证结果对立法机关的成员形不成事实上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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