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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终结的条件:
(1)犯罪事实、情节清楚
(2)证明案情的各种证据充分确实
(3)法律手续完备
侦查终结的案件,负责侦查的人员应写出侦查终结报告 。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 ,在侦查终结后,对于依法需要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应写出“起诉意见书”;对于依法可以免除刑罚的被告人,应写出“免予起诉意见书”;对于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 ,应撤销案件,如果被告人在羁押中,应立即予以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由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案件,在侦查终结时,亦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 ,分别作出提起公诉 、免诉或撤销案件的决定。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会有多种不同的情况,中间也会有补充侦查,从原来侦查的基础上 ,再作进一步调查,所以要相信我们的公安机关,最后给我们公正的评判 。
满足以上的三个条件就可以判断一个案子可以终结侦查。
扩展资料侦查终结的法律条款 ,通常如下:
1、逮捕犯罪嫌疑人后的侦查拘留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
2、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结束的,可以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逮捕犯罪嫌疑人后的侦查拘留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 。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结束的,可以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因特殊原因长期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 、复杂的案件。规定,下列案件在本法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
1 、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犯罪集团案件 。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 、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犯罪嫌疑人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照本法的规定延长期限届满 ,仍不能终止侦查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 。侦查期间 ,犯罪嫌疑人有其他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谈真实姓名 、地址、身份不明的 ,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明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以自报的名义起诉审判。案件侦查结束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公安机关侦查结束的案件,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真实、充分,应当写出起诉意见,并将案卷材料和证据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 ,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 ,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一 、法院执行终结后能恢复执行吗
1、根据法律规定,终结执行的案件是可以再立案执行的 。
2、根据《关于执行案件立案及结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 对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 ,人民法院按规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向原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原执行依据;
(2)终结执行裁定书;
(3)重新执行申请书;
(4)当事人的工商登记资料或自然人户籍资料 、经常居住地等文件;
(5)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材料。
二、法院执行终结时间为多久
1、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
2 、但是 ,执结,并不是一定将被执行人的欠款全部执行到位。那些没有履行能力的案件,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形式结案 。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 ,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还需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委托执行的案件,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办理完委托执行手续 ,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函件后三十日内执行完毕。未执行完毕,应当在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
刑事案件没收财产刑应当即时执行。
刑事案件罚金刑,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执行完毕 ,至迟不超过六个月。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 、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 除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恢复执行的案件外,其他执行实施类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
(一)执行完毕;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终结执行;
(四)销案;
(五)不予执行;
(六)驳回申请 。
5、《关于执行案件立案 、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方式结案:
(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 ,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
(四)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 ,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 ,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
(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 ,且未履行完毕的;
(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 ,就案件是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进行合议。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 。裁定应当载明案件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债权已受偿和未受偿的情况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以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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