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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死刑复核程序是指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的案件,由有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复核,以决定是否核准死刑判决并执行死刑所应当遵循的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项特别程序 ,其特别之处可归纳如下:
1. 死刑复核程序仅适用于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
2. 对此类案件不实行两审终审制,即使经过了第二审程序,其作出的裁判也不是生效裁判 ,而是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之后裁判才发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除外);
3. 死刑复核程序的启动完全是自动的,不需要当事人的推动,也不需要人民检察院的抗诉;
4. 死刑复核权的主体是特定的 ,即最高人民法院和被授权的高级人民法院。
二,自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通过以来,我国死刑复核权经历了一个变化的过程,具体如下:
1. 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1条第5款规定 ,死刑案件的判决和裁定,一般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但在当事人对高级人民法院死刑案件终审裁定不服 ,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复核。
2. 1957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决议规定:“今后一切死刑案件,都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 ”从而实现了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第一次回收。
3. 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核准权由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4. 1980年2月12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决定在1980年对现行的杀人、强奸 、抢劫、放火等犯有严重罪行应当判处死刑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根据这一决定,最高人民法院于1980年3月18日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几类现行犯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若干具体规定的通知》,授权省 、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
5. 1981年5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死刑案件核准问题的决定》 ,规定除反革命和贪污等判处死刑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外,在1981-1983年之间对杀人、 、抢劫、强奸、放火 、投毒、决水和破坏交通、电力设备等罪行,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或者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 ,被告人不上诉的,不必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6. 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对死刑复核权作了修改,规定“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 ,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杀人 、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据此 ,最高人民法院于1983年9月7日发布了《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授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及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上述案件的死刑复核权。
7. 1991年6月6日,1993年8月18日,1996年3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又以通知的形式分别授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部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行使死刑复核权 。
三,现行法律的矛盾:
1996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第201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这一规定重复了1979年《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据此规定 ,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 ,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
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既然没有规定死刑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说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关于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决议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改中关于死刑执行的条文持否定态度。在此条件下,最高人民法院如果再将死刑立即执行的核准权下放给高级人民法院就于法无据。
但就是在这种情况下 ,最高人民法院仍然在1997年以“通知 ”的形式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 。据此《通知》,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274条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依法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除外。
四,最后的结论:
根据《通知》、《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相关规定 ,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外,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权可作如下概括:
1. 除最高人民法院判处的死刑案件外,各地对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判处死刑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二审或复核同意后,仍应报本院核准。
2. 对刑法分则第二章 、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毒品犯罪除外) 、第七章、第十章规定的犯罪 ,判处死刑的案件(本院判决的和涉外的除外)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3条的规定,仍授权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
3. 涉港澳台死刑案件在一审宣判前仍须报本院内核 。
4. 对于毒品犯罪死刑案件 ,除已获得授权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外,其他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在二审或复核同意后,仍应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5. 因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而由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改判死刑的案件 ,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6. 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数罪中,如果有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罪中有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 ,必须将全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
死刑核准权由谁行使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当犯罪分子触犯刑法之后,是要承担相应的刑罚处罚的,犯了严重罪行的 ,最高是会被判处死刑的,那么你知道死刑是谁核准的吗?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一、死刑是谁核准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具体如下: 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案件,被告人不的 ,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2、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 ,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 4、最高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 ,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二、死刑核准的意义 坚持少杀,反对多杀 、错杀是我国长期死刑政策。生命的丧失具有不可恢复性,死刑的错误适用必将导致不可挽回的损失 。大量适用死刑难免造成错杀 ,而坚持少杀有利于防止错杀。限制死 刑是当今世界发展趋势,坚持少杀是顺应这一趋势所必要。死刑核准最大限度上保证死刑得到正确适用。 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外,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分别情况按以下规定行使: 其一 ,除最高人民法院判处的死刑案件外,各地对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的危害国家安 全罪,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判处死刑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二审或复核同意后,仍应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 其二 ,对刑法分则第二章、第四章 、第五章、第六章(毒品犯罪除外)、第七章 、第十章规定的犯罪,判处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和涉外的除外)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3条的规定,仍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 其三 ,对于毒品犯罪死刑案件,除已获得授权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外,其他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在二审或复核同意后 ,仍应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其四,因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而由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改判死刑的案件,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 其五 ,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数罪中,如果有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罪中有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 ,必须将全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三 、死刑的适用条件 《刑法》 第48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49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年满75周岁以上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 第50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 ,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 ,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 、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 、人身危险性等情况 ,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可见,死刑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即所犯罪刑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和情节特别恶劣的 。 以上就是为您详细整理的死刑是谁核准的的相关内容。根据刑事诉讼法 ,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法律分析:中国刑事诉讼法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除由最高法院判决的以外 ,都应报请最高法院核准。但其中杀人、强奸、抢劫 、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最高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将其核准权授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_级法院行使 。
其一 ,除最高人民法院判处的死刑案件外,各地对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判处死刑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 、解放军军事法院二审或复核同意后,仍应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其二 ,对刑法分则第二章、第四章、第五章 、第六章(毒品犯罪除外)、第七章、第十章规定的犯罪,判处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和涉外的除外)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3条的规定 ,仍授权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
其三,对于毒品犯罪死刑案件,除已获得授权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外,其他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在二审或复核同意后 ,仍应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 ,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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