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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9.8法释[2000]26号)第七条本解释所称“货币 ”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 。货币面额应当以人民币计算,其他币种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5:二十 、变造货币案(刑法第173条)变造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的 ,应予追诉。
4000元以上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 ,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扩展资料
案例:非法持有 、使用假币 四青年获刑又罚金
近日 ,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持有、使用假币案 。四名好逸恶劳、求财心切的年轻人终因对法律的无知和冒犯受到应有的惩罚。
杭某和张甲 、张乙、张丙均是朝阳县人,其中年龄最大的28岁,最小的仅20岁。2015年7月中旬 ,杭某与张甲共同从网上购买了三盒面值为20元的假币,总面额40000余元 。之后,二人伙同被告人张乙、张丙 ,乘坐被告人张甲的中华轿车,先后途径辽阳市 、鞍山市、台安县、彰武县 、阜蒙县,专门找沿途的小商店。
用假币购买小件商品 ,通过找零的方式换取真币。2015年7月30日,四被告人被阜蒙县公安民警发现并当场抓获 。同时从四被告人身上及所驾驶的轿车上搜出假币1239张,后经中国人民银行阜新市中心支行鉴定 ,均为假币。涉案被扣押的1239张假币已由银行收缴。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杭某伙同张甲、张乙和张丙实施的行为已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四人属共同犯罪 。其中杭某、张甲系主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张乙 、张丙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 ,判决被告人杭某、张甲犯持有、使用假币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0元;被告人张乙 、张丙犯持有、使用假币罪 ,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 。
参考资料:
文县公安局网-《刑法》参考资料:
中国法院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变造货币罪的司法解释?”这个话题的介绍,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分享完了 ,如果对你有所帮助请保持对本站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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